摘要:建筑結構補強,是現行建筑補強的一個方法,其與抗震加固的是深刻的,也是多層次的。在論述建筑結構補強法德基礎上,找到了其與抗震加固對象的關系,從而在客觀實際中,發現了建筑結構補強和抗震加的多種關系。
關鍵詞:
一、主要建筑結構補強法
1、鋼筋混凝土結構補強法。這種補強法主要以:(1)添置鋼筋和加大混泥土凝的面積以使構件斷面增大的補強法;(2)用銅筋混疑土外圈補強混凝土和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方法;(3)用增設分擔荷重的鋼筋混凝土結構或鋼結構補強鋼筋混凝土建筑物的方法;(4)消除各種施工上的缺陷,以使混凝土和鋼筋混凝土結構加以補強的方法。
2、鋼結構補強方法。這種補強方法主要以:(1)增大構件橫截面面積;(2)增加新的結構或構件;(3)改變構件布置圖形;(4)消除鋼結構制造上和安裝上的毛病;(5)構件聯接的節點利用加焊,加鉚釘和螺栓等進行補強的方法。
3、磚石結構補強法。這種補強法主要以:(1)用磚砌里層,水泥抹面和鋼筋混凝土外圈;(2)加壁柱,柱子等;(3)將裂縫和空襲灌漿補充;(4)加設分擔荷重的新結構。
1、抗震加固的對象。
(1)抗震設防標準提高的地區已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新《規范》對部分城市的設防烈度進行了調整,全國34個省會級城市中,南昌和石家莊提高一度設防;天津、鄭州、海口、香港和臺北提高“半度”設防。對這些城市或地區的建筑物、構筑物來講,原有建筑物的抗震能力是否能滿足新的抗震設防要求,應該通過抗震鑒定予以確定,如果不能滿足抗震設防要求,則必須要進行抗震加固;(2)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已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1997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明確規定,這一類建筑物、構筑物包括:屬于重大建設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筑物、構筑物;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建筑物、構筑物等;(3)在地震中遭到破壞的建筑物、構筑物,震后經鑒定后認為有必要進行抗震加固以恢復其使用功能。
(1)鋼筋混凝土結構補強方法之于抗震加固對象。對于已建成的建筑物進行抗震加固,鋼筋混泥土結構補強法,將是很有效的作用。不僅可以修補已建成建筑物,也可以改造已建成建筑我,這對抗震加固,有質的作用。對于未建成的建筑物經行抗震加固,鋼筋混泥土結構補強法亦大有好處。不僅可以在施工之中對建筑物之行改造,也可以在施工之初,對建筑物的建筑流程經行有效的規劃,其作用是基礎性的。對于已被地震破壞的建筑物進行抗震加固,鋼筋混泥土結構補強法,將發揮最大的效用。不僅可以修復已損建筑,也可以保護其不再受破壞,其作用是最明顯的;(2)鋼結構補強方法之于抗震加固對象。對于已建成的建筑物進行抗震加固,鋼結構的補強方法可以起到對已有構件加固的作用,也可以設置新的構件,對建筑物的壓力進行分解。對于建設中建筑物經行抗震加固,鋼結構補強法可以起到更換原有結構組織的作用,也可以在建筑設計之初,就考慮鋼結構的補強法進行設計。對于已被地震破壞的建筑物進行抗震加固,鋼結構補強法可以起到分散建筑物內部壓力的作用,以減少再次受震被破壞的程度,也可以對破壞嚴重的建筑起到暫時性的保護作用,在一定時間內維持其相應的功能;(3)磚石結構補強法之于抗震加固對象。對于已建成的建筑進行抗震加固,磚石結構的補強法能在量上起到一定作用,一方面可以改變墻體結構的組成形式,另一方面也可以新增加建筑構件來起到抗震加固的作用。對于建設中建筑進行抗震加固,磚石結構補強法可以怎么可以起到質的作用。不僅可以在建設之中,對建筑的施工程序進行干涉,也可以通過一定的方法來改變建筑物的施工的措施。例如增加壁柱,柱子等,對建筑工程施工都有質的規定。對于已被地震損壞的建筑物進行抗震加固,磚石結構補強法最能起到作用。在量上可以最大限度的修復受損建筑物的受損處,在質上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并為再次受震提供一定的保護。
(1)建筑結構補強可以在量上起到抗震加固的作用。如上所述,抗震加固對象和建筑結構補強法是大有聯系的,所以建筑結構補強和建筑的抗震加固之間同樣也是存在著聯系的。建筑結構補強是抗震加固最主要的方法,也是量上的作用。建筑結構補強,通過增加建筑結構的“量”來起到抗震加固的作用。例如,增加建筑物的支持柱,或增加內在構件,都可以起到抗震加固的作用。“量”不僅表現在增加建筑物的構件或者內在結構,也表現在客觀實際增添了建筑物抗震能力;(2)建筑抗震加固對建筑結構補強有質的作用。抗震加固是國家通過立法來規定的一項保護建筑物的措施,其對建筑結構補強有質的的作用,也就是有質的要求。抗震加固不僅要求建筑結構補強對建筑物的抗震加固起到質的作用,也要求建筑結構補強能在質上改變建筑物現有的抗震加固狀態。這雙重質的要求,對建筑結構補強的內在,起著至關重要的規定性;(3)建筑結構補強是建筑抗震加固的外在表現。建筑結構補強是建筑物外在的表現,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現著建筑結構的外在形式。對于抗震加固,建筑結構補強起著從外在來表現其客觀存在,也是其發揮這用的外在體現;(4)建筑抗震加固是建筑結構補強的內在規律。抗震加固,對建筑物起著內在規律性的制約,也是在一定制度下形成的客觀要求。建筑結構補強,其內在規律的發展和要求,抗震加固也起著客觀的制約。一方面,建筑結構補強的出發點就是為了進行抗震加固,另一方面,抗震加固的效用的發揮,是建筑結構補強的目的。在這個基礎上,抗震加固對建筑物結構補強起著內在規律上的制約和表現。
建筑結構補強和抗震加固不僅有量上的聯系,也有彼此質上的要求,二者相互體現和客觀制約,聯系是多層次的,要求也是多方面的。建筑建構補強法對抗震加固對象有明顯的可行性和使用性,二者關系是建筑結構補強和抗震加固聯系的體現,也是在實際生活中表現出來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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