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業務范圍
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
發布時間:2014-05-14
1.0.3 現有建筑抗震加固前,應依據其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后續使用年限和結構類型,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的相應規定進行抗震鑒定。1.0.4 現有建筑抗震加固時,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及相應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驗算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2009第1.0.3條的規定執行。
3.0.1 現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加固方案應根據抗震鑒定結果經綜合分析后確定,分別采用房屋整體加固、區段加固或構件加固,加強整體性、改善構件的受力狀況、提高綜合抗震能力。
2 加固或新增構件的布置,應消除或減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強導致結構剛度或強度突變。
3 新增構件與原有構件之間應有可靠連接;新增的抗震墻、柱等豎向構件應有可靠的基礎。
4 加固所用材料類型與原結構相同時,其強度等級不應低于原結構材料的實際強度等級。
5 對于不符合鑒定要求的女兒墻、門臉、出屋頂煙囪等易倒塌傷人的非結構構件,應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時應加固。
3.0.3 現有建筑抗震加固設計時,地震作用和結構抗震驗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建造于Ⅳ類場地的較高的高層建筑除外),以及木結構和土石墻房屋,可不進行截面抗震驗算,但應符合相應的構造要求。
2 加固后結構的分析和構件承載力計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1)結構的計算簡圖,應根據加固后的荷載、地震作用和實際受力狀況確定;當加固后結構剛度和重力荷載代表值的變化分別不超過原來的10%和5%時,應允許不計入地震作用變化的影響;在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非巖石的陡坡、河岸和邊坡邊緣等不利地段,水平地震作用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規定乘以增大系數1.1~1.6;
2)結構構件的計算截面面積,應采用實際有效的截面面積;
3)結構構件承載力驗算時,應計入實際荷載偏心、結構構件變形等造成的附加內力;并應計入加固后的實際受力程度、新增部分的應變滯后和新舊部分協同工作的程度對承載力的影響。
3 當采用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進行結構抗震驗算時,體系影響系數和局部影響系數應根據房屋加固后的狀態取值,加固后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應大于1.0,并應防止出現新的綜合抗震能力指數突變的樓層。采用設計規范方法驗算時,也應防止加固后出現新的層間受剪承載力突變的樓層。
3.0.6 抗震加固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傷原結構構件。
2 發現原結構或相關工程隱蔽部位的構造有嚴重缺陷時,應會同加固設計單位采取有效處理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3 對可能導致的傾斜、開裂或局部倒塌等現象,應預先采取安全措施。
5.3.1 采用水泥砂漿面層和鋼筋網砂漿面層加固墻體時,應符 合下列要求:
1 鋼筋網應采用呈梅花狀布置的錨筋、穿墻筋固定于墻體上;鋼筋網四周應采用錨筋、插入短筋或拉結筋等與樓板、大梁、柱或墻體可靠連接;鋼筋網外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0mm,鋼筋網片與墻面的空隙不應小于5mm。
2 面層加固采用綜合抗震能力指數驗算時,有關構件支承長度的影響系數應作相應改變,有關墻體局部尺寸的影響系數應取1.0。
5.3.7 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板墻加固墻體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板墻應采用呈梅花狀布置的錨筋、穿墻筋與原有砌體墻連接;其左右應采用拉結筋等與兩端的原有墻體可靠連接;底部應有基礎;板墻上下應與樓、屋蓋可靠連接,至少應每隔1m設置穿過樓板且與豎向鋼筋等面積的短筋,短筋兩端應分別錨入上下層的板墻內,其錨固長度不應小于短筋直徑的40倍。
2 板墻加固采用綜合抗震能力指數驗算時,有關構件支承長度的影響系數應作相應改變,有關墻體局部尺寸的影響系數應取1.0。
5.3.13 采用外加固梁—鋼筋混凝土柱加固房屋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加柱應在房屋四角、樓梯間和不規則平面的對應轉角處設置,并應根據房屋的設防烈度和層數在內外墻交接處隔開間或每開間設置;外加柱應由底層設起,并應沿房屋全高貫通,不得錯位;外加柱應與圈梁(含相應的現澆板等)或鋼拉桿連成閉合系統。
2 外加柱應設置基礎,并應設置拉結筋、銷鍵、壓漿錨桿或錨筋等與原墻體、原基礎可靠連接;當基礎埋深與外墻原基礎不同時,不得淺于凍結深度。
3 增設的圈梁應與墻體可靠連接;圈梁在樓、屋蓋平面內應閉合,在陽臺、樓梯間等圈梁標高變換處,圈梁應有局部加強措施;變形縫兩側的圈梁應分別閉合。
4 加固后采用綜合抗震能力指數驗算時,圈梁布置和構造的體系影響系數應取1.0;墻體連接的整體構造影響系數和相關墻垛局部尺寸的局部影響系數應取1.0。
6.1.2 鋼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加固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加固時應根據房屋的實際情況選擇加固方案,分別采用主要提高結構構件抗震承載力、主要增強結構變形能力或改變框架結構體系的方案。
2 加固后的框架應避免形成短柱、短梁或強梁弱柱。
3 采用綜合抗震能力指數驗算時,加固后樓層屈服強度系數、體系影響系數和局部影響系數應根據房屋加固后的狀態計算和取值。
6.3.1 增設鋼筋混凝土抗震墻或翼墻加固房屋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0,且不應低于原框架柱的實際混凝土強度等級。
2 墻厚不應小于140mm,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的最小配筋率,均不應小于0.20%。對于B、C類鋼筋混凝土房屋,其墻厚和配筋應符合其抗震等級的相應要求。
3 增設抗震墻后應按框架—抗震墻結構進行抗震分析,增設的混凝土和鋼筋的強度均應乘以規定的折減系數。加固后抗震墻之間樓、屋蓋長寬比的局部影響系數應作相應改變。
6.3.4 采用鋼構套加固框架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鋼構套加固梁時,縱向角鋼、扁鋼兩端應與柱有可靠連接。
2 鋼構套加固柱時,應采取措施使樓板上下的角鋼、扁鋼可靠連接;頂層的角鋼、扁鋼應與屋面板可靠連接;底層的角鋼、扁鋼應與基礎錨固。
3 加固后梁、柱截面抗震驗算時,角鋼、扁鋼應作為縱向鋼筋、鋼綴板應作為箍筋進行計算,其材料強度應乘以規定的折減系數。
6.3.7 采用鋼筋混凝土套加固梁柱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0,且不應低于原構件實際的混凝土強度等級。
2 柱套的縱向鋼筋遇到樓板時,應鑿洞穿過并上下連接,其根部應伸入基礎并滿足錨固要求,其頂部應在屋面板處封頂錨固;梁套的縱向鋼筋應與柱可靠連接。
3 加固后梁、柱按整體截面進行抗震驗算,新增的混凝土 和鋼筋的材料強度應乘以規定的折減系數。
7.1.2 內框架和底層框架磚房的抗震加固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底層框架房屋加固后,框架層與相鄰上部砌體層的剛度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相應規定。
2 加固部位的框架應防止形成短柱或強梁弱柱。
3 采用綜合抗震能力指數驗算時,樓層屈服強度系數、加固增強系數、加固后的體系影響系數和局部影響系數應根據房屋加固后的狀態計算和取值。
7.3.1 增設鋼筋混凝土壁柱加固內框架房屋的磚柱(墻垛)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壁柱應從底層設起,沿磚柱(墻垛)全高貫通;在樓、屋蓋處應與圈梁或樓、屋蓋拉結;壁柱應設基礎,埋深與外墻基礎不同時,不得淺于凍結深度。
2 壁柱的截面面積不應小于36000mm2,內壁柱的截面寬度應大于相連內框架梁的寬度。
3 壁柱的縱向鋼筋不應少于4φ12;箍筋間距不應大于200mm,在樓、屋蓋標高上下各500mm范圍內,簸筋間距不應大于100mm;內外壁柱間沿柱高度每隔600mm,應拉通一道箍筋。
7.3.3 增設鋼筋混凝土現澆層加固樓蓋時,現澆層的厚度不應小于40mm,鋼筋的直徑不應小于6mm,其間距不應大于300mm;尚應采取措施加強現澆層與原有樓板、墻體的連接。
9.3.1 增設鋼筋網砂漿面層與原有磚柱(墻垛)形成面層組合柱時,面層應在柱兩側對稱布置;縱向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20mm,鋼筋與砌體表面的空隙不應小于5mm,鋼筋的上端應與柱頂的墊塊或圈梁連接,下端應錨固在基礎內;柱兩側面層沿柱高應每隔600mm采用φ6的封閉鋼箍拉結。
9.3.5 增設鋼筋混凝土壁柱或套與原有磚柱(墻垛)形成組合壁柱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壁柱應在磚墻兩面相對位置同時設置,并采用鋼筋混凝土腹桿拉結。在磚柱(墻垛)周圍設置鋼筋混凝土套遇到磚墻時,應設鋼筋混凝土腹桿拉結。壁柱或套應設基礎,基礎的橫截面面積不得小于壁柱截面面積的一倍,并應與原基礎可靠連接。
2 壁柱或套的縱向鋼筋,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25mm,鋼筋與砌體表面的凈距不應小于5mm;鋼筋的上端應與柱頂的墊塊或圈梁連接,下端應錨固在基礎內。
3 壁柱或套加固后按組合磚柱進行抗震承載力驗算,但增設的混凝土和鋼筋的強度應乘以規定的折減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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