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新浪網友關于工程項目經理變更的提問,本想留言回復,但因新浪正在進行博客升級,所以我的留言怎么也不能顯示。又看了看以前的博客帖子,發現還沒有工程變更的話題。所以,借此機會先回答網友提問,再談談工程變更的有關內容和要求以及相應的措施。
網友問:又銘律師您好,有件事向您請教一下,在建工程(一般住宅)施工現場臨時變更項目經理有什么要求嗎?是不是不能隨意變更?變更的話應該有什么有效的文件,或者說應該做到哪些方面才算是合法變更?如果沒有這些資料是不是就算是違反合同或是有關法律規定了。哪些法律法規對此有規定。
希望能夠得到您的幫助,非常感謝!
(2008-04-18 10:08:54)
又銘律師回復:
您好。一般來說,無論是建設部99版的施工合同,還是其他比較正規的施工合同,對于項目經理和工程代表的任命、權限、任職期間、變更條件等都是書面約定好的。對于項目經理的變更,也都要求有雙方書面的簽證認可。而在沒有相關約定的情況下,按照工程慣例,臨時變更項目經理也是需要書面簽證的。如果沒有這種簽證,很可能在發生糾紛時,一方針對于己方不利的工程文件,會以不是合法的項目經理簽證為理由不予認可。
當然,對于臨時變更時雖然沒有簽證,但甲方事后對于相關工程文件予以認可的,項目經理變更也是可以的。
工程變更從大類來說,和合同變更的內容相同,包括主體、內容、客體的變更。
一、主體變更
工程合同主體變更發生并不多見,但也存在發包主體或者承包主體變動的情況,這一般需要原來的合同當事人達成書面一致,同時還要設計施工許可證、規劃、工程資質、招標主體變動等等變動手續。所以除非萬不得已,一般合同主體不要發生變動,以避免繁瑣的手續,甚至工程的合法性都會面臨風險。
合同的另一種主體變動是工程分包。這也需要原合同當事人達成書面一致,并且根據建筑法有關規定,工程主結構必須要由原承包人完成施工,否則就是肢解工程,屬于違法,肢解工程面臨的后果就是合同無效,除必要的勞務費、工程成本費之外,其他違約責任、損害賠償都不能依據原合同約定處理,而只能是由法院酌定。但如果工程驗收不合格,或者再次驗收仍不合格,那么即使已經發生了勞務費,法院也會不予認可。
還有再分包和轉包。一般來說,再分包是不允許的,除非經業主、監理、承包人、分包人達成一致,而到四級或者以上從再分包,則屬于嚴重違法。但實際工程中,再分包的情況極為普遍。對于再分包發生的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程糾紛的司法解釋,也按照處理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僅對已經完成并經驗收合格的工程部分酌情處理。而轉包和肢解工程一樣,屬于命令禁止的工程違法行為,它是指未經業主或者發包人同意,承包人私自將工程轉包給他人的行為。在實際工程中,非法轉包工程的承包人往往會叮囑轉包人冒充為合法承包人的隊伍,但一旦發生糾紛,轉包人面臨的是無法追回工程款的風險,承包人也許面臨的是業主、發包人的重罰。
從合同局部來講,有一種合同主體的變更,更準確地來講,應該是合同代表人的變更——即工程師、項目經理、監理、工地代表等的變更。這幾類人,應該是在工程合同履行之前,就在合同文本中詳細加以規定了的。而他們的變更,也是有著合同條款的嚴格限制。否則合同履約簽證就會變成流于形式。即使正式合同文本沒有加以規定,按照工程有關法規和工程慣例,上述人員發生變更時,應經過合同雙方的認可。在實際工程中,也會有發生變更時雖沒有對方簽證,但口頭認可的情況,那么這種變更所面臨的風險就是當工程糾紛產生時,一方會以不是合同約定的合法簽證主體為由,否定變更后的簽證人對自己不利的簽證內容。
二、客體變更
按照建造師或者項目經理的考試大綱,合同的客體是指合同法律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包括物、行為、智利成果等。教科書舉例說工程設計合同的客體就是智力成果,施工安裝合同的客體就是安裝行為,勘查合同的客體也是勘查行為,而借款合同的客體就是物了——這種機械的分析,反而更讓人糊涂,例如工程施工合同所指向的怎么就不可以是工程本身呢?勘查合同的對象是否也可以屬于一種智力成果呢?設計合同的設計又如何不屬于設計行為呢?所以我寧可將所謂客體變更的說法,變更為合同指向的對象,即工程本身來理解。那么除非有特別的意外,一般不會發生甲工程變更為乙工程的情況,但有可能發生安裝施工變為制作安裝或者勘查設計的情況,而這則屬于合同內容的變更,不應簡單地理解為物、行為或者智力成果這種簡單分類。
三、內容變更
合同內容變更中,最常見的有設計變更、工程量變更、價格變更、質量標準變更等等。而這些變更又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主動變更,主動變更是指在不影響主要布局和外觀,不影響使用和質量的情況下,承包人為工程進展順利而主動進行的變更。例如鋼結構工程中,在采用了優化方案中,不但可以保證原設計的安裝要求,而且節省了鋼材。但主動變更一般不通知發包方,由項目經理通知工程部,由工程部與綜計辦負責人進行協調安排,前提是必須保證原來的工程質量。還有一類是被動變更,是指接收發包方、業主或者設計單位指令后發生的變更,被動變更必須要有發包方的書面文件,并應具體規定,按照范本合同的要求,還應同時做工程造價的變更及確認。
工程中最常見的是設計和工程量的變更。雖然雙方在施工前一般都進行技術交底,并提供了正式設計圖紙,但由于工程經常發生一些變數,使得原設計必須要進行調整以滿足工程客觀要求。這就使得設計除了正式圖紙外,還要加上發包人的變更指令,以及雙方的洽商變更記錄等,才構成整個的設計工程量的真實內容。而許多末流企業,在工程變更方面的管理確實屬于負責人、管理人心智上存在障礙,對于重大的變更內容和涉及到的工程量、價款的變動,項目經理不進行任何主張和溝通,接到甲方口頭指示就安排變更施工,或者接到傳真后不進行指令書面原件的追索,在工程結算時,往往因為甲方翻臉不認賬而陷于極為被動的地位。
設計變更必須有發包方的書面文件,并應具體規定,按照范本合同的要求,還應同時做工程造價的變更及確認。甲方設計變更的簽證主體也應該是合同約定的正式主體,包括工地代表、設計院、工程師、項目經理等,而不是任何阿貓阿狗就可以隨便簽證。
在設計變更是由承包方提出申請,需要甲方簽證的情況下,需要向甲方遞交書面申請,并要求甲方正式代表簽證。對于甲方故意不予簽證的重要工程文件,可采用ems正式郵寄送達的方式,或者在結算時以公證送達的方式和公證員一起辦理郵寄,以期設計變更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正式送達并視為甲方認可。
而以傳真進行變更的弊端在于:1、如果甲方不予承認,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2、不易保存。
設計變更時,往往同時會涉及到工程量、工程價格的變動,這也需要在進行設計變更時一并提出。而工程量的變更,除甲方提出增加工程量的指令外,也往往是和設計變更聯到一起的。
價格的變動除了因設計變更、工程量變動所產生的價格變動外。還往往包括工程材料因市場波動所產生的變動,這從鋼結構工程中尤為明顯。有的鋼結構工程會因為鋼材價格的暴漲,由盈利合同變為虧損合同。所以,關于價格波動引起的合同價格變動,應事先在合同中進行約定,以避免相關風險。
質量標準的變更也經常會發生在鋼結構工程之中,例如甲方要求承包人購買韓國某種進口的高級質量鋼材,而工程備料過程中,發現這種材質的鋼材一時難以購買到,只能購買國內的同類鋼材…這種質量標準的調整,必須要經過雙方書面確認和書面的洽商。否則就極有可能使合同的履行變為欺詐,而欺詐的后果則是合同無效、雙倍返還材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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