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業務范圍
地下防水工程技術規范續
發布時間:2014-08-09
2.1 地下工程滲漏水治理前,應調查以下內容:1 滲漏水的現狀、水源及影響范圍;
2 滲漏水的變化規律;
3 襯砌結構的損害程度;
4 結構穩定情況及監測資料。
10.2.2 滲漏水的原因分析應從設計、施工、使用管理等方面進行:
1 掌握工程原設計、施工資料,包括防水設計等級、防排水系統及使用的防水材料性能、試驗數據;
2 工程所在位置周圍環境的變化;
3 運營條件、季節變化、自然災害對工程的影響。
10.2.3 滲漏水治理過程中,應嚴格每道工序的操作,上道工序未經驗收合格,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10.2.4 隨時檢查治理效果,做好隱蔽施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0.2.5 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質量應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2 施工資料齊全,包括施工技術總結報告、所用材料的技術資料、施工圖紙等。
10.3 材料選用
10.3.1 襯砌后注漿宜選用特種水泥漿、摻有膨潤土、粉煤灰等摻合料的水泥漿、水泥砂漿。
10.3.2 襯砌內注漿宜選用超細水泥漿液,環氧樹脂、聚氨酯等化學漿液。
10.3.3 防水抹面材料宜選用摻各種外加劑、防水劑、聚合物乳液的水泥凈漿、水泥砂漿、特種水泥砂漿等。
10.3.4 防水涂料宜選用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類、聚氨酯類、硅橡膠類、水泥基類、聚合物水泥類、改性環氧樹脂類、丙烯酸酯類、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類(EVA)等涂料。
10.3.5 導水、排水材料宜選用塑料排水板,鋁合金、不銹鋼金屬排水槽,土工織物與塑料復合排水板、滲水盲管等。
10.3.6 嵌縫材料宜選用聚硫橡膠類、聚氨酯類等柔性密封材料或遇水膨脹止水條。
10.4 治理措施
10.4.1 大面積嚴重滲漏水可采用下列處理措施:
1 襯砌后和襯砌內注漿止水或引水,待基面干燥后,用摻外加劑防水砂漿、聚合物水泥砂漿、掛網水泥砂漿或防水涂層等加強處理;
2 引水孔最后封閉;
3 必要時采用貼壁混凝土襯砌加強。
10.4.2 大面積一般滲漏水和漏水點,可先用速凝材料堵水,再做防水砂漿抹面或防水涂層加強處理。
10.4.3 滲漏水較大的裂縫,可用速凝漿液進行襯砌內注漿堵水,滲水量不大時,可進行嵌縫或襯砌內注漿處理,表面用防水砂漿抹面或防水涂層加強。
10.4.4 結構仍在變形、未穩定的裂縫,應待結構穩定后再進行處理,處理方法按本規范10.4.3條執行。
10.4.5 有自流排水條件的工程,除應做好防水措施外,還應采用排水措施。
10.4.6 需要補強的滲漏水部位,應選用強度較高的注漿材料,如水泥漿、超細水泥漿、環氧樹脂、聚氨酯等漿液處理,必要時可在止水后再做混凝土襯砌。
10.4.7 錨噴支護工程滲漏水部位,可采用引水帶、導管排水,噴涂快凝材料及化學注漿堵水。
10.4.8 細部構造部位滲漏水處理可采用下列措施:
1 變形縫和新舊結構接頭,應先注漿堵水,再采用嵌填遇水膨脹止水條、密封材料或設置可卸式止水帶等方法處理;
2 穿墻管和預埋件可先用快速堵漏材料止水后,再采用嵌填密封材料、涂抹防水涂料、水泥砂漿等措施處理;
3 施工縫可根據滲水情況采用注漿、嵌填密封防水材料及設置排水暗槽等方法處理,表面增設水泥砂漿、涂料防水層等加強措施。
附錄A 勞動保護
A.0.1 使用有毒材料時,作業人員應按規定享受勞保福利和營養補助,并應定期體檢。
A.0.2 配制和使用有毒材料時,必須著防護服、戴口罩、手套和防護眼鏡,嚴禁毒性材料與皮膚接觸和入口。
A.0.3 有毒材料和揮發性材料應密封貯存,妥善保管和處理,不得隨意傾倒。
A.0.4 使用易燃材料時,應嚴禁煙火。
A.0.5 使用有毒材料時,施工現場應加強通風。
本規范用詞說明
一、為便于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
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二、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執行時,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執行時,寫法為“可參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
GB 5010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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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說明
1 總 則
1.0.1 (原規范1.0.1,修改條文)
地下工程由于埋在地下,時刻受地下水的滲透作用,如地下工程防水性能不好,致使地下水滲漏到工程內部,將會帶來一系列問題:如影響人員在工程內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使工程內部裝修和設備加快銹蝕;使用機械排除工程內部滲漏水,需要耗費大量能源和經費,而且大量的排水還可能引起地面和地面建筑物不均勻沉降和破壞;另外,據有關資料記載,美國有20%左右的地下室存在氡污染,而氡是通過地下水滲漏滲入地下工程內部聚積在地下工程內表面。我國地下工程內部氡污染的情況如何,尚未見到相關報道,但如地下工程存在滲漏水則會使氡污染的可能性增加。為適應我國地下工程建設的需要,使新建、續建、改建的地下工程能合理正常地使用,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戰備效益,因此對地下工程的防水設計、施工內容作出相應規定是極為必要的。在設計和施工中,要貫徹質量第一的思想,把確保質量放在首位。
1.0.2 (原規范1.0.2,修改條文)
根據1998年3月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召開的規范修訂協調會的精神,本規范不再涉及驗收規范的內容,故刪去原條文中驗收的
內容。
目前,城市市政隧道修建越來越多,為適應這一情況,在本條中增加市政隧道這一內容。
關于水底隧道,根據施工方法可分為礦山法、盾構法、沉管法等,由于目前國內沉管法施工的水底隧道數量太少,所以這次修編時未將沉管法的有關內容納入。
1.0.3 (原規范1.0.3,修改條文)
防水原則既要考慮如何適應地下工程種類的多樣性問題,也要考慮如何適應地下工程所處地域的復雜性的問題,同時還要使每個工程的防水設計者在符合總的原則的基礎上可根據各自工程的特點有適當選擇的自由。原《規范》提出的防水原則基本符合上述要求,從修編過程中征求的意見來看,使用單位對這一原則也是基本滿意的。
根據征求的意見,這次對原提出的原則增加了“剛柔相濟”這一內容。原來的原則只規定了各種防水方法相結合,這次加的內容是從材性角度要求在地下工程中剛性防水材料和柔性防水材料結合使用。實際上目前地下工程不僅大量使用剛性防水材料,如結構主體采用防水混凝土,也大量使用柔性防水材料,如細部構造處的一些部位、主體結構需要采取柔性防水的部位,因此增加的內容是符合目前工程實際的。
1.0.4 (增加條文)
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考慮到地下工程防水施工中的噪音、材料、施工廢棄物等會對周圍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地下工程防水設計、施工時必須從選擇施工方法、材料等方面事先考慮其對周圍環境影響程度,并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使對周圍生態環境的影響減至最小。
1.0.5 (原規范1.0.4,修改條文)
由于材料使用是否合適是保證地下工程防水質量的關鍵一環,因此這次修訂時對推廣新材料持更加積極和慎重的態度。
1.0.6 (原規范1.0.5,修改條文)
根據建設部1996年頒發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編寫規定》第二章十四條的規定改為:“……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典型用語。
3 地下工程防水設計
3.1 一般規定
3.1.3 (原規范2.1.3,修改條文)
本條將“合理確定工程防水標高”做了修改。“工程防水標高”最早的含義是地下工程防水設防高度應為地下水位高度加1m(1m即是毛細管水上升的高度)。在原規范編寫時,“工程防水標高”被定義為地下工程防水設防高度,它不單純地以最高地下水位而定,而應綜合分析歷年水位地質資料、根據工程重要性、工程建成后地下水位變化的可能性等因素而定。上面兩個定義雖有差別,但都強調防水設防高度主要由地下水位而定。但地下工程不僅受地下水、上層滯水、毛細管水等作用,也受地表水的作用,同時隨著人們對水資源保護意識的加強,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的人為活動將會引起水文地質條件的改變,也會對地下工程造成影響,因此地下工程不能單純以地下最高水位來確定工程防水標高,對單建式地下工程應采用全封閉、部分封閉的防排水設計(全封閉、部分封閉系指防水層的封閉程度,部分封閉只在地層滲透性較好時采用或可采用自流排水排走流人工程內的滲漏水,此時工程結構底板可按結構受力要求考慮)。對附建式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設防高度,應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mm以上,確保地下工程的正常使用。
3.1.4 (原規范2.1.4,修改條文)
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結構作為工程主體的防水措施十余年來已普遍為地下工程界所接受,根據各地的意見,修編時將原《規范》中的“宜采用防水混凝土結構”改為“應采用防水混凝土結構”。
3.1.5 (原規范2.1.5,修改條文)
根據目前工程實踐所遇到的問題及積累的經驗,新增了預留通道接頭、樁頭防水的內容。
3.1.8 (增加條文)
原《規范》對設計內容沒做規定,因此工程防水設計時有一定的隨意性,加上這條內容的目的是使防水設計規范化,使地下工程建設從設計階段開始就對防水有明確的要求,為確保地下工程正常使用打下良好的基礎。
3.2 防水等級
3.2.1 (原規范2.2.1,修改條文)
原《規范》規定的防水等級劃分為四級,經過十余年的使用,從防水工程界的反映來看基本上是符合實際的、可行的,因此這次仍保留原防水等級的劃分。但原《規范》的規定也暴露以下一些問題:
1 有的級別沒有數量指標,只有定性要求,這就給施工和驗收造成一定困難。
2 原《規范》只規定了整個工程的滲漏水量的指標,而對工程局部的滲漏水量的指標沒有規定,這就有可能造成有的工程整體滲漏水量達標,但局部滲漏水量超標,嚴重影響工程正常使用。
針對上述問題,修訂時作了如下修改:
1 除一級外,其他各級都給出了定量指標。
2 定量指標不僅規定了整個工程的量值,也規定了工程任一局部的量值。
修訂上述標準的主要依據是:
1 防水等級為一級的工程其結構內壁并不是沒有地下水的滲透現象,在原規范的條文說明對此有過明確地敘述,其滲透量約在0.012~0.024L/m2·d。 20世紀90年代德國STUVA遂道防水等級規定處于完全干燥的隧道其容許滲漏水量為:10m區間為0.02L/m2·d,100m區間為0. 01L/m2·d。根據國內外的上述看法,一級標準的結構內壁是有少量滲水的。修訂組在討論要不要對一級標準規定定量指標時認為:由于滲水量極小,且隨時都為正常的人工通風所帶走,因此量測極為困難,規定了這一指標后將給驗收工作帶來困難。而不規定定量指標,仍沿用原來的定性描述,通過感觀檢查也可判斷工程是否達到一級標準。因此這次修訂時對一級標準仍沒有規定定量指標。
2 防水等級為二級的工程的滲漏水量原規范在條文說明中根據國內外資料給出了滲漏量的大概值(0.025~0.2L/m2·d),
20世紀90年代德國STUVA隧道防水等級規定處于基本干燥的隧道其容許滲漏水量為:10m區間為0.1L/m2·d,100m區間為
0.05L/m2·d;由毛細管現象產生濕跡的隧道,即在襯砌內壁可見局部明顯滲水現象,但無水珠滴落現象時其容許滲漏水量為:10m區間為0.2L/m2·d,100m區間為 0.10L/m2·d。上述德國標準中的滲漏水量的量值和我國防水等級為二級時的量值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這一量值仍然較小,難以準確檢測,如以這一量值作為標準將給工程驗收帶來一定困難。在過去十年間,上海地區曾對工程滲漏水量大小與工程表面的濕跡大小進行了長期觀測,盡管由于工程通風與否、風量大小、季節、濕度、溫度等環境條件對濕跡的狀態影響甚大,但經對大量觀測數據的分析,在通風不好、工程內部濕度較大的情況下,也得到了一些有價值的數據:每 5~6滴水約為1mL水量,每分鐘2~3滴的滲水量約與0.06m2濕跡相當。因此,鐵道、隧道等部門在判斷一個工程是否達到二級標準時,采用測量任意 100m2防水面積上濕跡總面積、單個濕跡的最大面積、濕跡個數的辦法來判斷,已得到工程界的認可。因此修訂時根據工程的不同用途,規定了工程結構內壁任意100m2防水面積上濕跡總面積值,單個濕跡最大面積值及濕跡個數作為判斷工程是否達到二級標準的量化指標。
3 三級標準中明確規定漏點數量、每個漏點的最大滲漏量,單個濕跡的最大面積,以便于工程驗收。修訂后的標準嚴于原定的標準,是考慮三級標準的工程對防水仍有一定的要求,標準過低會影響使用。在地下工程中,頂(拱)的滲漏水一般為滴水,而側墻則多呈流掛濕跡的形式,當側墻的最大濕跡面積小于0.3m2時,此處的滲漏仍可認為符合三級標準。
4 防水等級為四級的工程的滲漏水量保留了原整個工程滲漏水量的數值,增加了任一局部的滲漏水量的數值,其任意100m2
防水面積滲漏水量為整個工程滲漏水量的2倍。這是參照20世紀90年代德國STUVA防水等級中的規定,該規定中100m區間滲漏水量是10m區間的1/2,是lm區間的1/4。
3.2.2 (原規范2.2.2,修改條文)
原條文中各類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級予以刪除,而增加了不同防水等級的適用范圍。之所以作此變動,一是地下工程用途極廣,原表中很難把所有工程類別一一列舉;二是根據原表的規定,當某個工程的用途確定后,其整個工程的防水等級也隨之確定,但實際上整個工程的不同部位、不同區域的防水等級要求還是有所差別的,如用同一防水等級來要求,這將給施工、驗收帶來不利的影響,也會相應提高工程造價。在設計時,可根據表中規定的適用范圍,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工程的防水等級。如辦公用房屬人員長期停留場所,檔案庫、文物庫屬少量濕跡會使物品變質、失效的貯物場所,配電間、地下鐵道車站頂部屬少量濕跡會嚴重影響設備正常運轉和危及工程安全運營的場所或部位,指揮工程屬極重要的戰備工程,故都應定為一級;而一般生產車間屬人員經;顒拥膱鏊,地下車庫屬有少量濕跡不會使物品變質、失效的場所,電氣化隧道、地鐵隧道、城市公路隧道、公路隧道側墻屬有少量濕跡基本不影響設備正常運轉和工程安全運營的場所或部位,人員掩蔽工程屬重要的戰備工程,故應定為二級;城市地下公共管線溝屬人員臨時活動場所,戰備交通隧道和疏散干道屬一般戰備工程,可定為三級;像涵洞這類對滲漏水無嚴格要求的工程則定為四級。對于一個工程(特別是大型工程),因工程內部各部分的用途不同,其防水等級可以有所差別,設計時可根據表中適用范圍的原則分別予以確定。但設計時要防止防水等級低的部位的滲漏水影響防水等級高的部位的情況。
3.3 防水設防要求
3.3.1 (原規范2.3.2、 2. 3.3、 2.3.4,修改條文)
不同防水等級的地下工程防水方案是地下工程防水界普遍關心的問題,這次修訂時對此做了較大的改動。
從原《規范》編寫時調研的資料和這次修編時調查了解的情況來看,地下工程的防水可分為兩部分內容,一是結構主體防水,二是細部構造特別是施工縫、變形縫、誘導縫、后澆帶的防水。目前結構主體采用防水混凝土結構自防水其防水效果尚好,而細部構造,特別是施工縫、變形縫的滲漏水現象較多,工程界有所謂“十縫九漏”之說。針對目前存在的這種情況,明挖法施工時不同防水等級的地下工程防水方案分為四部分內容,即主體、施工縫、后澆帶、變形縫。對于結構主體,其防水采用目前普遍應用的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結構,當工程的防水等級為一級時,應再增設一至兩道其他防水層,當工程的防水等級為二級時,可視工程所處的地質條件、環境條件等不同情況,應再增設一道其他防水層。之所以做這樣的規定,除了確保工程的防水要求外,還考慮到下面的因素:即混凝土材料過去人們一直認為是永久性材料,但通過長期實踐,人們逐漸認識到混凝土在地下工程中會受地下水侵蝕,其耐久性會受到影響,F在我國地下水特別是淺層地下水受污染比較嚴重,而防水混凝土又不是絕對不透水的材料,據測定抗滲等級為S8的防水混凝土的滲透系數為5~8×10-10cm/s。所以地下水對地下工程的混凝土、鋼筋的侵蝕破壞已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防水等級為一、二級的工程,多是一些比較重要、投資較大、要求使用年限長的工程,為確保這些工程的使用壽命,單靠用防水混凝土來抵抗地下水的侵蝕其效果有限,而防水混凝土和其他防水層結合使用則可較好地解決這一矛盾。對于施工縫、后澆帶、變形縫,應根據不同防水等級選用不同的防水措施,防水等級越高,擬采用的措施越多,一方面是為了解決目前縫隙滲漏率高的狀況,另一方面是由于縫的工程量相對于結構主體來說要小得多,采用多種措施也能做到精心施工,容易保證工程質量。暗挖法施工時,其與明挖法不同處是主體不同的襯砌措施即是不同防水等級的防水措施,二是工程內垂直施工縫多,其防水做法與水平施工縫有所區別。
此條只講了明挖法和暗挖法施工的地下工程的不同防水等級的防水措施,其他施工方法施工的地下工程不同防水等級的防水措施擬結合其施工方法的特點放在第八章各節內敘述。
4 地下工程混凝土結構主體防水
4.1 防水混凝土
Ⅰ 一般規定
4.1.1 (原規范3.1.1,修改條文)
由于防水混凝土的抗滲等級是根據素混凝土試件試驗測得,而地下工程結構主體中鋼筋密布,將對混凝土的抗滲性有不利影響,為確保地下工程結構主體的防水效果,故將地下工程結構主體的防水混凝土抗滲等級定為不小于S6。
4.1.2 (原規范3.3.1,保留條文)
規定防水混凝土抗滲壓力應比設計要求高0.2MPa,是因為混凝土抗滲壓力是試驗室得出的數值,而施工現場條件比試驗室
差,其影響混凝土抗滲性能的因素有些難以控制,因此抗滲等級應提高一個等級(0.2MPa)。
Ⅱ 設 計
4.1.3 (原規范3. 1.1,修改條文)
此條對防水混凝土抗滲等級選用表做了較大的修改。原《規范》的選用表是參照水工混凝土抗滲等級的有關規定制定的,通過十余年使用表明,在地下工程中按最大水頭和混凝土壁厚比值來確定設計抗滲等級往往選用的抗滲等級較高,不太符合工程實際的需要,如有的工程埋深10m左右,由于結構的壁厚不大,按原表3.1.1的要求,設計抗滲等級要達到S12,這不僅造成工程成本的提高,而且由于高抗滲等級的防水混凝土水泥用量要相應增加,從而混凝土硬化時其水化熱的產生量也相應增大,如果施工中不采用相應措施,則極易使混凝土產生裂縫而使工程滲漏。
現在的防水混凝土抗滲等級選用表是參照近十余年來各地工程實踐經驗制定的:
1 上海盾構隧道混凝土管片,其混凝土抗滲等級等于隧道埋深水壓力的3倍,且不得低于0.8MPa。
2 上海寶鋼某地下工程,埋深35m,混凝土的抗滲等級為S12。
3 近年來一些埋深l0m左右的工程其防水混凝土的抗滲等級多為S6~S8。
4.1.4 (原規范3.1.2,保留條文)
當防水混凝土用于具有一定溫度的工作環境時,其抗滲性隨著溫度提高而降低,溫度越高則降低得越顯著,當溫度超過250℃時,混凝土幾乎失去抗滲能力,因此規定,最高使用溫度不得超過100℃。
4.1.5 (原規范3.1.3,修改條文)
不少地方反映混凝土的墊層強度和厚度原規定太小,并已在工程中做了相應提高,另外,對于預拌混凝土來說,很難配出低于C15的混凝土,根據調研搜集的這種情況,對此條做了相應的修改。
4.1.6 (原規范3.1.4,修改條文)
此條做了兩點修改:
1 襯砌厚度由“不應小于200mm”改為“不應小于250mm”。其理由一是根據十余年工程實踐不少地方反映原規定值偏。欢桥c其他規范不一致,如《鋼筋混凝土高層建筑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規定襯砌厚度不應小于250mm。
2 原規范中鋼筋保護層系指主筋的保護層厚度,由于地下工程中主筋外還有箍筋,因此箍筋的保護層厚度較薄,再加上施工中的誤差,則會產生箍筋外露或保護層極薄的情況,從而會使地下水沿鋼筋滲入工程內部,實際工程中也常見這種原因引起的滲漏水現象,故這次修改時加大了迎水面鋼筋保護層厚度。
Ⅲ 材 料
4.1.7 (原規范3.2.1,修改條文)
原《規范》規定可采用325號水泥,這是針對當時 325號水泥產量較大的實際情況決定的。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我國制定了新的水泥標準,新標準中取消了325號水泥,并用水泥強度等級代替原水泥標號,規定最低強度等級值為32.5MPa,相當于原標準的425號水泥,因此地下工程配制防水混凝土選用水泥時應按新標準執行。
4.1.8 (原規范3.2.2,修改條文)
泵送防水混凝土的石子最大粒徑應根據輸送管的管徑決定,其石子最大粒徑不應大于管徑的1/4,否則將影響泵送。
4.1.10 (原規范3.2.4,修改條文)
外加劑對提高防水混凝土的防水質量極有好處,故本條予以保留,但根據目前工程中應用外加劑種類的情況,新增了膨脹劑、防水劑、復合型外加劑等內容。另外根據國產外加劑質量情況,增加了對外加劑質量指標的要求。因目前有的外加劑產品質量仍分為幾級.其各級的性能差別較大,考慮地下工程防水的使用要求,故本條增加了對外加劑產品質量要求的內容。
4.1.11 (原規范3.2.5,修改條文)
粉煤灰、磨細礦渣粉、硅粉等均屬活性摻合料,他們在水泥水化后期均參與水化反應,摻加這些材料既可填充混凝土空隙,提高密實性,又可使混凝土流動性增加,同時由于它們早期不反應,因此可降低水泥早期的水化熱,各地現已大量使用這些摻合料。根據上述情況,刪掉了原條文中磨細砂、石粉等內容,新增了磨細礦渣粉、硅粉等內容。至于摻加量,既與這些摻合料的磨細程度有關,也與混凝土要求的強度等級有關,使用時應根據其磨細程度和使用要求通過試驗確定其用量。
4.1.12 (增加條文)
防水混凝土要起到防水作用,除混凝土本身具有較高的密實性、抗滲性以外,還要求混凝土施工完后不開裂,特別是不能產生貫穿裂縫。為了防止或減少混凝土裂縫的產生,在配制混凝土時加入一定量的鋼纖維或合成纖維,可有效提高混凝土的抗裂性,近年來的工程實踐已證明了這一點。但由于摻加纖維后混凝土的成本相應提高,故條文中增加了“根據工程抗裂需要”這一使用條件。
4.1.13 (增加條文)
因堿骨料反應引起混凝土破壞已成為一個世界性普遍存在的問題。由于地下工程長期受地下水、地表水的作用,如果混凝土中水泥和外加劑中含堿量高,遇到混凝土中的集料是堿活性,即有引起堿骨料反應的危險,因此在地下工程中應對所用的水泥和外加劑的含堿量有所控制,以避免堿骨料反應的發生。國內外對混凝土中含堿量的規定各不相同,英國規定混凝土每立方米含堿不得超過3kg,對不重要工程可放寬至4.5kg;南非一些國家認為混凝土每立方米含堿量小于1.8kg時較安全,1.8—3.8kg時為可疑危害,大于3.8kg時為有害;北京市建委于1995年3月1日規定:對于應用于橋梁、地下鐵道、人防、自來水廠大型水池、承壓輸水管、水壩、深基礎、樁基等外露或地下結構以及經常處于潮濕環境的建筑結構工程(包括構筑物)必須選用低堿外加劑,每立方米混凝土摻用外加劑加入的堿量不得超過1kg。根據以上資料,本規范建議每立方米防水混凝土中各類材料的總堿量(Na2O當量)不得大3kg。
Ⅳ施工
4.1.14 (原規范3.3.1,修改條文)
本條做了以下幾點修改:
1 水泥標號取消了325號的內容,理由已在4.1.7中述及。
2 增加了泵送防水混凝土對砂率的要求,因泵送時要求混凝土有較好的流動性,故應適當提高其砂率。
3 水灰比的大小對防水混凝土的防水性能影響較大,根據目前外加劑的開發利用的情況,摻加減水劑后其水灰比可以降低,因此把原《規范》規定的最大水灰比0.6降為0.55。
4 增加了預拌混凝土的坍落度的規定。目前工程實踐中預拌混凝土的坍落度普遍偏高,有的高達20cm左右,但實際上在地
下工程中并沒有這種必要。在工程施工中為了達到較高的坍落度有的是采用摻加外加劑的方法,有的是采用提高水灰比的方法,前者會增加工程造價,后者則可能降低混凝土的防水性能。經征求意見,認為預拌混凝土用于地下工程防水時其人泵坍落度宜控制在12±2cm的范圍內。另外預拌混凝土的攪拌地和澆筑地不在一處,從攪拌到入泵需經過一段時間,因此坍落度會有損失,如損失過大,則會影響混凝土的施工質量,所以條文中規定了坍落度的損失值,以確;炷恋氖┕べ|量。
5 用于防水的預拌混凝土不僅由于從攪拌地到施工處需花一定時間,特別是在城市內部,因交通等問題會使這一時間更長,而且預拌混凝土多用于大型地下工程,混凝土工程量大。如果混凝土凝固時間過短,既有可能運到工地時混凝土就不能施工,更有可能在混凝土澆筑時層與層之間出現冷縫,造成工程滲漏水的隱患,緩凝時間的長短與諸如城市交通狀況、攪拌地到施工地距離、天氣狀況、工程量的大小等很多因素有關,施工時應根據上述因素綜考慮,以確保混凝土澆筑時不會出現冷縫為原則。
4.1.18 (原規范3.3.5,修改條文)
根據目前工程施工的經驗,增加二次摻加減水劑的方法來確保混凝土坍落度滿足施工要求的內容。針對施工中遇到坍落度不滿足施工要求時有隨意加水的現象,本條做了嚴禁直接加水的規定。因隨意加水將改變原有規定的水灰比,而水灰比的增大將不僅影響混凝土的強度,而且對混凝土的抗滲性影響極大,將會造成滲漏水的隱患。
4.1.20 (原規范3.3.7,修改條文)
墻體水平施工縫距底板的距離由不小于200mm改為300mm,這是考慮現在施工中采用鋼模板比較普遍,這一距離的大小應與鋼模板的模數相適應。
4.1.21 (原規范3.3.7,修改條文)
施工縫的構造形式做了較大的改動。原規范推薦的凹縫、凸縫、階梯縫,從十年實踐來看均有不同的問題,凹縫清理困難,這使施工縫的防水可靠性降低,凸縫和階梯縫則支模困難,不便施工,但目前這幾種形式仍在應用,考慮上述情況,這次修改未予保留,即不再提倡。外貼式止水帶雖造價高些,但用于施工縫防水處理效果尚好,故將此種形式列入,同時也在此列入外貼卷材、外涂涂層的方法。施工縫上敷設遇水膨脹止水膩子條或遇水膨脹橡膠條的做法目前較為普遍,且隨著緩脹問題的解決,此法的效果會更好,故也列入。中埋止水帶用于施工縫的防水效果一直不錯,故仍予以保留。中埋式止水帶從材質上看,有鋼板和橡膠兩種,從防水角度上這兩種材料均可使用。但在防護工程中,宜采用鋼板,以確保工程的防護效果。
4.1.22 (原規范3.3.8,修改條文)
施工縫的防水質量除了與選用的構造措施是否合理有關外,還與施工質量有很大的關系,本條根據各地的實踐經驗,對原條文做了較大地改動。
1 刪除了原條文中鑿毛的內容,因混凝土硬化后進行鑿毛不僅費時費力,而且還會引起混凝土的松動,造成滲漏水隱患。增加了清除縫表面浮漿的內容,做法是在混凝土終凝后(一般來說,夏季在混凝土澆筑后24h,冬季則在36~48h,具體視氣溫、混凝土強度等級而定,氣溫高、混凝土強度等級高者可短些),立即用鋼絲刷將表面浮漿刷除,邊刷邊用水沖冼干凈,并保持濕潤,冬季施工時則應在縫表面采取防凍措施。這不僅是因為混凝土剛剛終凝,浮漿的清除較為容易,更主要的是這層浮漿是妨礙新老混凝土結合的障礙,由于新老混凝土不能緊密結合使施工縫容易產生滲漏水。另外把1:1水泥砂漿層的厚度由20~25mm改為 30~50mm,目的是使新老混凝土結合更好,如不先鋪水泥砂漿層或鋪的厚度不夠,將會出現工程界俗稱的“爛根”現象,極易造成施工縫的滲漏水。還應注意鋪水泥砂漿層或刷界面處理劑后,應及時澆灌混凝土,若時間間隔過久,水泥砂漿已凝固或界面處理劑固化后,則起不到使新老混凝土密切結合的作用,仍會留下滲漏水的隱患。
2 遇水膨脹橡膠止水膩子條或遇水膨脹橡膠止水條是近年來在施工縫上使用的新材料,有的地方用后效果尚好,有的地方用后效果不佳,其效果不佳的原因:一是由于降雨或施工用水等使止水膩子條或止水條過早膨脹,因此條文規定止水膩子條或止水條應具有緩脹性能;二是固定不牢固,故此條文中也明確對此作了規定。
3 中埋止水帶只有位置準確、固定牢固才能起到止水作用,因此做此規定。
4.1.23 (原規范3.3.9,修改條文)
大體積混凝土近年來在地下工程中應用越來越多。大體積混凝土與普通混凝土的區別表面上看是厚度不同,但其實質的區別是由于混凝土中水泥水化要產生熱量,大體積混凝土內部的熱量不如表面的熱量散失得快,造成內外溫差過大,其所產生的溫度應力可能會使混凝土開裂。因此判斷是否屬于大體積混凝土既要考慮厚度這一因素,又要考慮水泥品種、強度等級、每立方米水泥用量等因素,比較準確的方法是通過計算水泥水化熱所引起的混凝土的溫升值與環境溫度的差值大小來判別,一般來說,當其差值小于25℃時,其所產生的溫度應力將會小于混凝土本身的抗拉強度,不會造成混凝土的開裂,當差值大于25℃時,其所產生的溫度應力有可能大于混凝土本身的抗拉強度,造成混凝土的開裂,此時就可判定該混凝土屬大體積混凝土,并應按條文中規定的措施進行施工,以確保混凝土不致開裂,造成工程滲漏水的隱患。
通過水泥水化熱來計算溫升值比較麻煩,《工程結構裂縫控制》(王鐵夢著)中根據最近幾年來的現場實測降溫曲線及實測數據,經統計整理水化熱溫升值,可直接應用于相類似的工程,見表2。
當使用其他品種水泥,強度等級、模板、水泥用量有變化時,應將上表中的數值乘以修正系數:Tmax=T'×k1×k2×k3×k4,各修正系數的值見表3。
現舉例說明以上二表的用法。某工程混凝土厚度2m,采用普通硅酸鹽水泥強度等級為42.5MPa,水泥用量360kg/m3,木模
扳,夏季施工,試計算最高溫升。
夏季入模溫度為32.5℃,則混凝土的最高溫度可達49.7十32.5=82.2℃。而有一類似工程的實測溫度記錄為80℃,故上二
表直接用于相似的工程中,是比較切合實際的。
根據各地大體積混凝土施工的經驗,增補了大體積混凝土施工時防止裂縫產生的有關技術措施。大體積混凝土施工時,一是要盡量減少水泥水化熱,推遲放熱高峰出現的時間,如采用60d齡期的混凝土強度作為設計強度(此點必須征得設計單位的同意),以降低水泥用量;摻粉煤灰可替代部分水泥,既可降低水泥用量,且由于粉煤灰的水化反應較慢,可推遲放熱高峰的出現時間;摻外加劑也可達到減少水泥、水的用量,推遲放熱高峰出現的時間;夏季施工時采用冰水拌和、砂石料場遮陽等措施可降低混凝土的出機和入模溫度。以上這些措施可減少混凝土硬化過程中的溫度應力值。二是進行保溫保濕養護,使混凝土硬化過程中產生的溫差應力小于混凝土本身的抗拉強度,從而可避免混凝土產生貫穿性的有害裂縫。
4.1.24 (原規范3.3.10,修改條文)
根據近十年來的工程實踐,只保留了螺栓加堵頭這種防水效果較好的做法。在采用螺栓加堵頭的方法時,人們創造出一種工具式螺栓,可簡化施工操作并可反復使用,因此重點介紹了這種做法。
4.1.25 (原規范3.3.11,保留條文)
防水混凝土的養護是至關重要的。在澆灌后,如混凝土養護不及時,混凝土內水分將迅速蒸發,使水泥水化不完全。而水分蒸發造成毛細管網彼此連通,形成滲水通道;同時混凝土收縮增大,出現龜裂,使混凝土抗滲性急劇下降,甚至完全喪失抗滲能力。若養護及時,防水混凝土在潮濕的環境中或水中硬化,能使混凝土內的游離水分蒸發緩慢,水泥水化充分,水泥水化生成物堵塞毛細孔隙,因而形成不連通的毛細孔,提高了混凝土的抗滲性
4.1.26 (原規范3.3.12,保留條文)
地下工程進行冬季施工時,必須采取一定的技術措施。因為混凝土溫度在+4℃時,強度增長速度僅為+15℃時的一半。當混凝土溫度降到-4℃時,水泥水化作用停止,混凝土強度也停止增長。水凍結后,體積膨脹8%~9%,使混凝土內部產生很大的凍脹應力。如果此時混凝土的強度較低,就會被凍裂,使混凝土內部結構破壞,造成強度、抗滲性顯著下降。
冬季施工措施,既要便于施工、成本低,又要保證混凝土質量具體應根據施工現場條件而選擇。
化學外加劑主要是指防凍劑和防凍復合劑。在混凝土拌合物拌合用水中加入防凍劑或防凍復合劑能降低水溶液的冰點,以保證混凝土在低溫或負溫下硬化。如摻亞硝酸鈉-三乙醇胺等防凍復合劑的防水混凝土,可在外界溫度不低于-1O℃的條件下硬化。但由于防凍劑或防凍復合劑的摻人會使溶液的導電能力倍增,故此不得在高壓電源和大型直流電源的工程中應用,在施工時,還要適當延長混凝土攪拌時間,混凝土入模溫度應為正溫,振搗要密實。并要注意早期養護。
暖棚法是采取暖棚加溫,使混凝土在正溫下硬化,當建筑物體積不大或混凝土工程量集中的工程,宜采用此法。暖棚法施工時,暖棚內可以采用蒸汽管片或低壓電阻片加熱,使暖棚保持在5℃以上,混凝土入模溫度也應為正溫。在室外平均氣溫為-15℃以下,或者表面系數在6~8以下的結構,應優先采用蓄熱法,如經熱工計算,采用加厚保溫材料或使用早強劑配合時,此法能用于表面系數大于8的結構和溫度低于-15℃的情況。采用蓄熱法需經熱工計算,根據每立方米混凝土從澆筑完畢的溫度降到O℃的過程中,透過模板及覆蓋的保溫材料所放出的熱量與混凝土所含的熱量及水泥在此期間所放出的水化熱之和相平衡,與此同時混凝土的強度也正好達到臨界強度。當利用水泥水化熱不能滿足熱量平衡時,可采用原材料加熱法(即分別加熱水、砂、石)或增加保溫材料的熱阻。
蒸汽加熱法和電加熱法,由于易使混凝土局部熱量集中,故不宜在防水混凝土冬季施工中使用。
4.2 水泥砂漿防水層
Ⅰ 一般規定
4. 2. 1 (增加條文)
水泥砂漿防水層原規范只提到普通水泥砂漿防水層,摻外加劑(摻和料)水泥砂漿防水層這兩類,根據目前國內外剛性防水材料發展趨向及近十年來國內防水工程實踐的情況,增加了聚合物水泥砂漿防水層這一類材料。
Ⅱ 設 計
4.2.5 (原規范4.2.4,修改條文)
根據新品種防水材料的特性及目前應用的實際情況,將防水層的厚度分二種情況重新規定,對普通水泥砂漿防水層和摻外加劑(摻合料)的水泥砂漿防水層,其厚度定為18~20mm,對聚合物水泥砂漿防水層根據施工層數的不同分別進行了規定。
Ⅲ 材 料
4.2.7 (原規范4.2.1,修改條文)
本條做了以下幾點修改:
1 水泥強度等級改為32.5MPa,去掉原選用325號水泥的內容。原條文中“膨脹水泥”用“特種水泥”代替,以適應目前的實際情況;
2 因現在外加劑、摻合料的品種越來越多,在砂漿中摻用聚合物進行改性的做法也越來越普遍,所以有必要列出對聚合物乳液和外加劑的主要技術要求。目前使用的聚合物種類較多,在地下工程中常用的聚合物有: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聚丙烯酸酯、有機硅、丁苯膠乳、氯丁膠乳等。
4.2.8 (增加條文)
目前摻各種外加劑、摻合料、聚合物的防水砂漿品種繁多,給設計、施工單位選用這些材料帶來一定的困難,但《規范》中又不可能將他們一一列出。為便于設計、施工單位選用,現根據地下工程防水的要求,列出選用這些材料所配制的防水砂漿應滿足的主要技術性能指標要求。凡符合這些指標要求的材料,設計和施工單位方可使用。
Ⅳ 施 工
4. 2.17 (原規范4.2.7,修改條文)
本條增加了關于聚合物水泥砂漿防水層應采用干濕交替養護方法的規定。聚合物水泥砂漿防水層早期(硬化后7d內)采用潮
濕養護的目的是為了使水泥充分水化而獲得一定的強度,后期采用自然養護的目的是使膠乳在干燥狀態下使水分盡快揮發而固化形成連續的防水膜,賦予聚合物水泥砂漿良好的防水性能。
4.3 卷材防水層
Ⅰ 一般規定
4.3.1 (增加條文)
此條明確提出卷材防水層的適用范圍,這是根據卷材的性能提出的。因為高聚物改性瀝青卷材和合成高分子卷材耐腐蝕性能較好,這兩類卷材中有些品種卷材延伸率較高,因此可根據工程的實際需要選用適合要求的卷材品種。
4.3.2 (增加條文)
本條提出卷材防水層應鋪設在結構主體迎水面的基面上,是為保護結構主體不受侵蝕性介質作用,并為達到防御外部壓力水滲入結構主體內部的目的。同時由于卷材與混凝土基面粘結力不大,卷材鋪貼在迎水面則可避免卷材這一短處。
4.3.3 (增加條文)
1 近幾年在滲漏治理工程中遇到有些工程地下室的卷材防水層只做在結構主體的側墻上而底板部位不做,致使結構主體卷
材防水層不交圈、不封閉,產生滲漏水。這是因為有些設計人員認為,建筑物(尤其是高層建筑)地下室的防水混凝土底板很厚,足以發揮防水作用而可不設卷材防水層造成的。
2 墻體頂端是指卷材防水層的設防高度應符合本規范3.1.3條規定,即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mm以上。
Ⅱ 設 計
4. 3. 4 (增加條文)
卷材防水層必須具有足夠的厚度,才能保證防水的可靠性和耐久性。按照兩層做法防水質量較優的經驗,建議卷材盡可能不單層使用。高聚物改性瀝青卷材雙層使用時,宜采用兩層3mm厚或一層4mm與一層3mm厚或兩層4mm 厚的方案,不宜采用較薄的2mm厚卷材與4mm厚卷材復合,因2mm厚卷材在熱熔法施工時卷材易被燒穿,影響防水層質量。
Ⅲ 材 料
4.3.6 (原規范4.3.1,修改條文)
1 刪掉原條文中過時的籠統提法“采用橡膠、塑料、瀝青類”等卷材。明確提出應選用現時國家要求推廣的新型防水卷材,即高聚物改性瀝青類和合成高分子類防水卷材。過去常用的傳統防水卷材“石油瀝青紙胎油氈”,由于其物理性能指標差以及在現場熬制熱瀝青瑪蹄脂存在環境污染等原因,已在各地陸續被淘汰或限制使用,故本規范不再列入。
2 目前適用于地下工程的高聚物改性瀝青類防水卷材的主要品種有:(1)彈性體改性瀝青防水卷材,是用苯乙烯-丁二烯-苯
乙烯嵌段共聚物(簡稱SBS)改性瀝青和聚酯氈或玻纖氈胎體制成;(2)塑性體改性瀝青防水卷材是用無規則聚丙烯(APP)等改性瀝青和聚酯氈或玻纖氈胎體制成;(3)改性瀝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JC/T 633—96)是以改性瀝青為基料、高密度聚乙烯膜為胎體制成的卷材。
3 目前適用于地下工程的合成高分子卷材的類型有:(1)硫化橡膠類卷材,主要有JL1:三元乙丙橡膠(EPPM)和JL2氯化聚
乙烯-橡膠共混等產品;(2)非硫化橡膠類卷材,主要有JF3氯化聚乙烯(CPE)等產品;(3)合成樹脂類卷材,主要有JS1:聚氯乙烯(PVC)等產品;(4)纖維胎增強類卷材,主要有丁基、氯丁橡膠、聚氯乙烯、聚乙烯等產品。
4 根據地下工程防水的特殊性,增加了對卷材及其膠粘劑應具有良好的耐水性、耐久性、耐穿刺性、耐腐蝕性、耐菌性的要求。
5 除對卷材性能提出以上原則要求外,增加了對卷材內在質量要求的主要物理性能指標,并列于表4.3.6-l和表4.3.6-2中。兩表列出的指標數據是為保證產品質量滿足地下工程防水需要,從卷材標準中經過比較選其一等品或偏優等級產品技術指標編制的。
制訂以上兩表數據的原因在于:目前國產卷材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產品等級大都分為優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三級,也有有分為一等品、合格品二級的,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標準中,按不同制造方法把卷材分為硫化橡膠類、非硫化橡膠類、樹脂類和纖維增強類,并再分品種,致使各類各級產品性能指標差異較大,質量不在同一檔次上,考慮到地下工程使用年限長,耐久質量要求高,且在工程滲漏水治理時卷材無法更換等特點,因此對兩類卷材產品的質量分別提出統一、較高的要求是完全必要的。
4.3.7 (原規范4.3.2條,修改條文)
卷材膠粘劑的粘結質量是保證卷材防水層不產生滲漏的關鍵之一。采用熱熔法鋪貼高聚物改性瀝青卷材和采用熱風焊接法粘結合成樹脂類熱塑性卷材的接縫,卷材接縫粘結質量較易保證。本條增加的內容,主要是為保證兩類卷材當采用冷膠粘劑時,冷粘法或自粘法鋪貼大面積卷材時的粘結質量而提出這一要求的。
Ⅳ 施 工
4.3.10 (原規范4.3.2條、4.3.4條,修改條文)
本條是為提高卷材與基面的粘結力而提出的統一要求。目前大部分合成高分子卷材只能采用冷粘法鋪貼,為保證其在較潮濕基面上的粘結質量,故提出施工時應選用濕固化型膠粘劑或潮濕界面隔離劑。
4.3.11 (增加條文)
本條提倡高聚物改性瀝青卷材采用熱熔法施工,因其對基面的干燥程度要求較低,比較適合地下工程基面較潮濕、工期較緊的情況,且熱熔的粘結材料系改性瀝青,耐久性較好,符合防水要求。
4. 3. 12 (原規范4.3.5條,修改條文)
1 考慮地下工程的工期一般較緊,要求基面干燥到符合卷材鋪設要求需時較長,且防水層上壓有較厚的底板防水混凝土等因素,因此修改為卷材可空鋪或用膠粘劑點粘在底板墊層上的內容。
2 為保證卷材施工時的粘結質量,增加了熱熔法和冷粘法鋪貼卷材的具體要求。為保證合成高分子卷材冷粘法施工的防水層具有良好的密閉性,故提出了熱塑性卷材宜采用焊接法施工接縫的做法,并規定了焊縫的有效焊接寬度值。
4.3.13 (原規范4.3.6條,修改條文)
原規范采用外防外貼法鋪設卷材防水層的規定未作大的變動,主要變動處一是增加了永久性保護墻部位采用空鋪,這是為了適應工程主體有較大變形時避免拉壞該部位的卷材。二是增加了第四款采用不設臨時性和永久性保護墻的施工方法。
4.3.14 (原規范4.3.7條,修改條文)
1 在原規范采用外防內貼法鋪貼卷材防水層的規定中,刪去了“應將永久性保護墻砌筑在與圍護結構同一墊層上”的內容,因為永久性保護墻必須先砌筑在墊層上,不可能與后澆筑的混凝土主體結構分設兩個墊層。
2 增加了鋪貼卷材后應根據卷材特性選用保護層的內容,主要是為防止主體結構施工綁扎鋼筋和澆筑混凝土時損傷卷材防水層。
4.3.15 (原規范4.3.9條,修改條文)
本條主要增加了底板墊層、立墻和頂板部位卷材防水層鋪貼完成后應做保護層的各項規定。頂板保護層細石混凝土規定較
厚,主要考慮頂板上部使用機械碾壓回填土,如采用人工回填土則厚度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50mm。條文中建議保護層和防水層間設隔離層,如采用干鋪油氈,主要是防止保護層伸縮破壞防水層。軟保護層目前多采用聚乙烯泡沫塑料片材。
4.4 涂料防水層
Ⅰ 一般規定
4.4.1 (增加條文)
地下工程應用的涂料既有有機類涂料,也有無機類涂料。
有機類涂料主要為高性能合成橡膠及合成樹脂乳液類涂料。無機類涂料主要是水泥類無機活性涂料,條文中除列出過去已有的水泥基防水涂料外,還列入現已開始應用的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防水涂料,這是一種以水泥、石英砂等為基材,摻入各種活性化學物質配制的一種新型剛性防水材料。它既可作為防水劑直接加入混凝土中,也可作為防水涂層涂刷在混凝土基面上。該材料借助其中的載體不斷向混凝土內部滲透,并與混凝土中某種組分形成不溶于水的結晶體充填毛細孔道,大大提高混凝土的密實性和防水性。當前國內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材料發展很快,用量日益增多(日本稱此類材料為水凝固型涂料),在地下工程防水中應用日益泛。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是以有機高分子聚合物為主要基料,加入少量無機活性粉料(如水泥及石英粉等)。該涂料具有比一般有機涂料干燥快、彈性模量低、體積收縮小、抗滲性好等優點,國外稱之為彈性水泥防水涂料。
4.4.2 (增加條文)
有機防水涂料常用于工程的迎水面,這是充分發揮有機防水涂料在一定厚度時有較好的抗滲性,在基面上(特別是在各種復雜表面上)能形成無接縫的完整的防水膜的長處,又能避免涂料與基面粘結力較小的弱點。目前有些有機涂料的粘結性、抗滲性均較高,已用在埋深10~20m地下工程的背水面。
無機防水涂料由于凝固快,與基面有較強的粘結力,與水泥砂漿防水層、涂料防水層粘結性好,最宜用于背水面混凝土基層上做防水過渡層。
Ⅱ 設 計
4.4.3 (增加條文)
地下工程由于受施工工期的限制,要想使基面達到比較干燥的程度較難,因此在潮濕基面上施作涂料防水層是目前地下工程常遇到的問題之一。目前一些有機或無機涂料在潮濕基面上均有一定的粘結力,可從中選用粘結力較大的涂料。在過于潮濕基面上還可采用兩種涂料復合使用的方法,即先涂水泥基防水涂料,利用其凝固快和與其他涂層防水層粘結好的特點,做成防水過渡層,而后再涂反應型、水乳型、聚合物水泥涂料。
冬季施工時,由于氣溫低,用水乳型涂料已不適宜,此時宜選用反應型涂料。溶劑型涂料也適于在冬季施工使用,但由于涂料中溶劑揮發會給環境造成污染,故不宜在封閉的地下工程中使用。
4.4.4 (原規范4.4.5,修改條文)
陰陽角處因不好涂刷,故要在這些部位設置增強材料,并增加涂刷遍數,以確保這些部位的施工質量。底板相對工程的其他部位來說承受水壓力較大,且后續工序有可能損壞涂層防水層,故也應予以加強。
4.4.5 (增加條文)
根據近年來的工程實踐,本條列舉了防水涂料在地下工程中的兩種做法。
4.4.6 (增加條文)
防水涂料必須具有一定厚度才能保證防水功能,所以本條對各類涂料的厚度作了相應規定。
Ⅲ 材 料
4.4.7 (原規范4.4.1,修改條文)、4.4.8 (增加條文)
以上兩條是對材料的要求,這是根據地下工程對材料的基本要求和目前材料性能的現狀提出來的。防水涂料目前品種極多,這既使設計和施工單位在材料選擇上有較大余地,又給如何選擇適合于地下工程防水要求的材料造成一定難度。根據地下工程防水對涂料的要求及現有涂料的性能,在表4.4.8—1、4.4.8—2中分無機涂料和有機涂料兩大類分別規定了其性能指標要求。要想在地下工程中充分發揮防水涂料的防水作用,一是要有可操作時間,可操作時間過短的涂料將不利于
大面積防水涂料施工;二是要有一定的粘結強度,特別是在潮濕基面(即基面飽和但無滲漏水)上有一定的粘結強度,因地下工程施工工期較緊,不允許基面干燥后再進行防水涂料施工;抗滲性是防水涂料最重要的性能,對有機涂料表中分別規定涂膜、涂膜在砂漿迎水面、背水面所應達到的值;有機防水涂料的特點是有較好的延伸率,根據目前在地下工程中應用較廣的幾種防水涂料提出了這一指標值,考慮地下工程的使用要求,此處提出的是浸水后的延伸率值;耐水性也是用于地下工程中的涂料需要強調的一個指標,因地下工程處于地下水的包圍之中,如涂料遇水產生溶脹現象,性能降低,就會失去其應有的防水功能。目前國內尚無適用于地下工程防水涂料耐水性試驗的方法和標準,表中的方法和標準是根據地下工程使用要求制定的;實干時間也是實際施工中應予以注意的指標,它也是根據目前材料的實際情況提出的。
Ⅳ 施 工
4.4.9 (原規范4.4.2,修改條文)
涂料施工前必須對基層表面的缺陷和滲水處進行認真處理,因為涂料尚未凝固時,如受到外水壓力的作用會使涂料無法凝固或形成空洞,形成滲漏水的隱患;娓蓛簟o浮漿,有利于涂料均勻涂敷,使與基面有一定的粘結力;娓稍镌诘叵鹿こ讨泻茈y做到,所以此條只提出無水珠、不滲水的要求。
4.4.10 (增加條文)
基層陰陽角涂布較難,根據工程實踐,規定陰陽角做成圓弧形,以確保這些部位的涂布質量。
4.4.11 (增加條文)
本條提到的部位均是防水薄弱環節,在精心施工的同時,還應有密封或加強措施,以確保這些部位的防水質量。
4.4.13 (原規范4.4.4,修改條文)
涂料防水性能除與涂料本身的性能有關外,一定的厚度是保證涂層良好防水性能的關鍵之一,因此本條規定了涂料厚度必須達到設計要求值。
由于在地下工程施工會出現施工面積較大的情況,施工搭接縫有可能出現,為確保搭接縫處的防水質量,故本條新增了搭接縫寬度的規定。
4.4.15 (增加條文)
涂料防水層的施工只是地下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一道工序,其后續工序,如回填、底板側墻綁扎鋼筋、澆筑混凝土等均有可能損傷已做好的涂料防水層,特別是采用有機涂料所做的防水層,所以本條對保護層的做法做了明確的規定。
4.5 塑料防水板防水層
4.5.1 (增加條文)
塑料防水板防水層是用于初期支護與二次襯砌間的一種防水層,原《規范》稱為“夾層防水層”,并在防水卷材中列為一條。這種防水做法已在地鐵、隧道中廣泛使用,較之以前的做法無論在材料的選用、施工的方法上都趨于成熟,有鑒于此,這次修編時單列一節予以敘述。本條列舉了目前在工程中常用的一些塑料防水板材料。
4.5.2 (增加條文)
本條對塑料防水板物理力學性能作了一些規定,便于在設計施工中選用。
防水板的幅寬應盡量寬些,這樣防水板的搭接縫數量就會少些,如1m寬的防水板的搭接縫數量是4m寬板的4倍,而搭接縫
又是防水板防水的薄弱環節。但防水板的幅寬又不能過寬,否則防水板的重量變大,會造成鋪設困難。根據近年來工程實踐來看,防水板的幅寬以2~4m為宜。
防水板的厚度與板的重量、造價、防水性能有關,板過厚則較重,于鋪設不利,且造價較高,但過薄又不易保證防水施工質量,根據我國目前的使用情況以1.0~2.0mm較為合適。
防水板系置于初期支護與二次襯砌之間,在二次襯砌澆筑時會受到一定的拉力,故應有足夠的抗拉強度。
初期支護為錨噴支護時,支護后圍巖仍在變形,即使整個工程建成后,由于使用或地質等方面的原因工程結構也存在著變形問題,故防水板應有較高的延伸率值。
耐刺穿性是施工中對材料提出的要求,因二次襯砌時有的地段需要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在綁扎鋼筋時會對防水板造成損傷,故要求防水板有一定的耐刺穿性,以免板被刺破使其完整的防水性遭到破壞。當二次襯砌用素混凝土澆筑時,可不考慮這一指標要求。
防水板因長期處于地下并要長期發揮其防水性能,故應具有良好的耐久性、耐腐蝕性、耐菌性。
抗滲性是防水板必備的一種性能。但目前的試驗方法不能反映防水板處于地下受水長期作用這一條件,而要制定一套符合地下工程使用環境的試驗方法也不是短期能解決的問題,故只好沿用現在工程界公認的試驗方法所測得的數據。
防水板的物理力學性能系根據現在使用較多的幾種防水板的性能綜合考慮提出的,有些防水板的某些指標值可能遠遠大于表中的規定值,設計選用時可根據工程的要求及投資等情況合理選用。目前常用的幾種防水板的性能見表5。
4.5.4 (原規范4.5.2,修改條文)
防水板系在初期支護如噴射混凝土、地下連續墻上鋪設,要求初期支護基層表面十分平整則費時費力,且也達不到這一要求,故條文中只提宜平整,并根據工程實踐的經驗提出平整度的定量指標,以便于鋪設防水板。但基層表面上伸出的鋼筋頭、鐵絲等堅硬物體必須予以清除,以免損傷防水板。
4.5.5 (增加條文)
設緩沖層的目的一是因基層表面不甚平整,鋪設緩沖層后便于鋪設防水板;二是能避免基層表面的堅硬物體清除不徹底時刺破防水板;三是有的緩沖層(如土工布)有滲排水性能,能起到引排水的作用。
4.5.6 (原規范4.3.8,修改條文)
原條文中固定防水板的做法使防水板在固定處被穿過,破壞了防水板的整體性,易造成固定處滲漏水。采用暗釘圈焊接固定防水板可以消除這一弊端,確保防水板的整體性。搭接縫的連接刪掉粘結法,因膠粘劑在地下長期使用很難確保其性能不變。采用焊接法時,應采用雙焊縫,這一方面能確保焊接效果,另一方面也便于充氣檢查焊縫質量。下部防水板壓住上部防水板這一規定是為了使防水板外側上部的滲漏水能順利流下,不至于積聚在防水板的搭接處而形成滲漏水的隱患。
4.5.7 (增加條文)
防水板的鋪設和內襯混凝土的施工系交叉作業,如兩者施工距離過近,則相互間易受干擾,但過遠,有時受施工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的要求,且過遠鋪好的防水板會因自重造成脫落。根據現在施工的經驗,兩者施工距離宜為5~20m。
4.5.8 (增加條文)
防水板雖有一定強度,但如振搗棒直接接觸防水板,有可能造成防水板的破壞,從而形成滲漏水的隱患。
澆筑拱頂時,因拱頂防水板易繃緊,從而產生混凝土封頂厚度不夠的現象,因此需將繃緊的防水板割開,并將切口封焊嚴密,再行澆筑混凝土,以確保封頂混凝土的厚度。
4.5.9 (增加條文)
局部設置防水板時,若兩側封閉不好,則地下水會從鋪有防水板部位流出,這會形成滲漏水隱患。由于防水板與混凝土粘結性不好,工程上一般采用設過渡層的方法。即選用一種既能與防水板焊接,又能與混凝土粘結的材料作為過渡層,以保證防水板兩側封閉嚴密。
4.6 金屬防水層
4.6.1 (原規范4.5.1,修改條文)
金屬板防水層在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中很少使用,僅用在抗滲要求高、且面積較小的工程,如冶煉廠的澆鑄坑、電爐基坑等。金屬板包括鋼板、銅板、鋁板、合金鋼板等。金屬板和焊條應由設計部門根據工藝要求及具體情況確定,故對選材問題本規范不作限制。
金屬板防水層采用焊接拼接,檢驗焊縫質量是至關重要的。對外觀檢查和無損檢驗不合格的焊縫,應予修整或補焊。
4.6.2 (原規范4.5.2,修改條文)
為了清楚地表示金屬防水層的內防水做法,增加了圖4.6.2。
在內防水做法時,金屬防水層是預先設置的,因此金屬防水層底板上應預留澆搗孔,以便于底板混凝土的澆搗、排氣,確保底板混凝土的澆搗質量。
4.6.3 (原規范4.5.3,修改條文)
為了更清楚地表示金屬防水層外防水的做法,增加了圖4.6.3。
4.6.4 (原規范4.5.4,保留條文)
有些爐坑金屬防水層,系焊接成型后整體吊裝,應采取內部加設臨時支撐和防止箱體變形措施。
4.6.5 (原規范4.5.5,保留條文)
金屬板防水層應加保護,本規范只提到了防銹,對金屬板需用的其他保護材料應按設計規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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