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帷幕灌漿施工監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4-08-09
帷幕灌漿施工監理實施細則一、總則
1.1本措施依據《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及SL62—94《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漿施工技術規范》、SDJ249—88《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編制。
1.2本細則適用于水庫、水電站廠房、大壩以及其他主體工程基礎處理項目。
二、開工申請程序
2.1承包人應在灌漿工程實施前,根據設計文件和合同技術規范要求的日期和內容,編制詳細的灌漿試驗大綱報監理人審批。內容包括:漿液試驗和現場灌漿試驗。選擇與實施灌漿工程項目巖層以及施工條件相似的地區或部位完成灌漿試驗。
2.2灌漿試驗結束后,承包人應及時整理試驗成果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其內容應包括:
2.2.1作業工序、布孔方式、孔深、灌漿分段、灌漿方法與采用的設備。
2.2.2材料及品質、漿材的可灌性、漿液配比及開灌水灰比。
2.2.3根據各類巖性地質構造及滲透性等所確定的隨孔深而增加的灌漿壓力等有關建議。
2.3承包人應在灌漿作業開工前,根據合同技術規范要求的時間和內容、灌漿試驗成果和監理人的審批意見,結合現場施工條件,編制灌漿工程施工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批準。其內容應包括:
(1)工程概況(包括灌漿工程部位、施工布置、鉆孔分序與編號等)。
(2)灌漿工序、工藝和壓力。
(3)灌漿材料及其品質。
(4)組織管理機構
(5)施工進度計劃。
(6)機械設備配置與勞動力組織。
(7)質量控制措施。
(8)灌漿計量設備與灌入量控制方法。
(9)作業原始記錄資料收集與整理。
2.4承包人必須按合同要求配制技術人員和進場施工設備。運至施工現場用于灌漿作業的各種機械設備、儀器儀表、計量觀測裝置和其他輔助設備,必須經過檢查、率定、安裝調試并經監理工程師認證合格,方可使用。
三、施工過程監理
3.1帷幕灌漿工程是一項隱蔽性工程,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工程的使用,況且灌漿結束后無法直觀判斷其質量,并且灌入量也難以控制。針對此,帷幕灌漿工程必須采取全過程的旁站監理,并要求每臺灌漿設備安裝自動計量裝置。
3.2承包人必須按設計和灌漿試驗確定的序次、孔距施放孔位,并在實地注明各孔序號與孔號。承包人應憑證開鉆,即在鉆孔前,承包人應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驗收,同意后方可開鉆。鉆孔應按設計和監理審批的序次進行,未經設計修改或監理工程師的同意,承包人不得隨意改變鉆孔序次。
3.3鉆孔作業中,承包人應對孔斜、孔深及時進行檢查,保證鉆孔質量,并認真填寫鉆孔班報。各孔終孔前,承包人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參加終孔檢查。檢查時必須有鉆孔原始記錄,對于取芯鉆孔(先導孔、檢查孔),承包人還應及時填寫“巖心相關表”,并出示保存完整的巖芯。終孔段必須報請監理程師參加進行測斜與方位角測定,并作好記錄。
帷幕灌漿孔鉆孔孔位偏差不得大于10cm,孔壁應平直完整。當孔深小于或等于60m時,其孔向偏差不得大于1.5%,孔深大于60m時,其孔向偏差不得大于2.0%。施工中應注意進行孔向測量,測斜宜在鉆進5~10m量測一次,發現鉆孔偏斜誤差超過了誤差限值,承包人應及時予以校正或重新鉆孔。
鉆孔遇有洞穴、塌孔或掉塊難以鉆進時,可先進行灌漿待凝處理后繼續鉆進。如發現集中漏水,應查明漏水部位、漏水量和漏水原因,經處理后再行鉆進。
鉆孔結束后,承包人應及時將鉆孔沖洗干凈,并做好孔口保護直至灌漿完成。
3.4對于取芯鉆孔,承包人必須將取出的巖芯統一編號、妥善保存,對于軟弱與破碎帶巖芯,還必須用石蠟封存,待竣工驗收時移交給業主。在取芯鉆孔完成后,承包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2份鉆孔柱狀圖,其格式與內容,也可由承包人提出報監理人確定。
3.5灌漿前,承包人必須按技術規范要求先做鉆孔沖洗及壓水試驗。壓水試驗應包括所有檢查孔,其他孔、段由監理工程師指定,各檢查孔的壓水試驗工作要有監理工程師在場時進行。壓水時應保證栓塞位置準確,孔口、管道及接頭等不得有任何漏水現象,否則應暫停本段壓水試驗,將設備整修合格后再繼續進行。
除指定情況外,所有的鉆孔完成后,應立即用不大于灌漿壓力80%,也不大于1MPa的壓力水或采用風水輪換法進行裂隙沖洗,直到沖洗的回水清凈時止。在巖溶、斷層、大裂隙等地質條件復雜地區,帷幕灌漿孔(段)是否需要進行裂隙沖洗以及沖洗方法,應通過現場灌漿試驗或由設計確定。
壓水試驗應分段進行,除監理程師指定的情況外,每段試驗段的長度不超過5m。壓水試驗的總壓力值一般應采用1Mpa。對于基巖帷幕灌漿,當灌漿壓力小于1MPa時,宜為0.3MPa;灌漿壓力小于0.3MPa時,采用灌漿壓力。
鉆孔沖洗與壓水試驗過程中,承包人應認真作好鉆孔沖洗和壓水試驗記錄。在灌漿作業結束后,及時向監理人報送作業記錄成果。
3.6承包人應憑證開灌,即在灌漿前,由承包人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檢查下發開灌許可證。施工作業人員應根據灌漿任務書進行灌漿作業。
灌漿泵性能應與漿液類型、濃度相適應。容許工作壓力應大于最大灌漿壓力的1.5倍,并應有足夠的排漿量和穩定的工作性能。灌漿管路力求短、直,確保漿液流動暢通,并能承受1.5倍的最大灌漿壓力。
3.7灌漿段長和壓力必須符合設計要求與規范規定,不允許超長、超壓或欠壓。孔口壓力表必須有專人看管并認真填寫“灌漿孔口壓力記錄表”。若檢查發現壓力與實際壓力不符合,施工作業人員應及時檢查分析原因,進行調整,并在記錄上注明。
對于違章操作或經發現弄虛作假者,監理工程師將作違規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孔、段必須重掃重灌。
承包人在現場要配備足夠數量的已校準的流量計、壓力計和抬動觀測的千分表等測量計,避免灌漿作業因缺乏測量計而受阻。壓力計的精度應為±3%,使用壓力宜在壓力表最大標值的1/4~3/4之間。
各種測量計要求加強維護保養,定期校正。不合格的和已損壞的壓力表與千分表嚴禁使用。壓力表與管路之間應設有隔漿裝置。
灌漿塞應和采用的灌漿方式、方法、灌漿壓力及灌區地質條件相適應。膠塞(球)應具有良好的膨脹性和耐壓性能,在最大灌漿壓力下能可靠地封閉灌漿孔段,并且易于安裝和卸除。對于帷幕灌漿應采用孔內循環式灌漿方法,射漿管距孔底不得大于50cm。
3.8各孔段的灌漿必須連續進行。開灌前必須根據壓水試驗成果備足灌漿材料。若因故中斷必須按下述規定要求進行處理,并如實記錄中斷灌漿時間、原因、處理措施、處理效果以及對灌漿質量的影響程度等。
(1)應及早恢復灌漿,否則應立即沖洗鉆孔,而后恢復灌漿。若無法沖洗或沖洗無效,則應先進行掃孔,而后恢復灌漿。
(2)恢復灌漿時,應使用開灌比級的水泥漿繼續灌注。如注入率與中斷前的相近,即可改用中斷前比級的水泥漿繼續灌注;如注入率較中斷前的減少較多,則漿液應逐級加濃繼續灌注。
(3)恢復灌漿后,如注入率較中斷前減少很多,且在短時間內停止吸漿,應采取補救措施處理。
3.9漿液變換和結束標準必須符合設計文件和技術規范要求。
(1)各孔段灌漿結束前,應報請監理工程師檢查確認,每段灌漿結束后,要及時整理灌漿記錄成果,并按各孔、段將記錄表格分別裝訂成冊。各類灌獎結束標難
(2)帷幕灌漿采用自上而下分級灌漿法時,在規定壓力下,灌漿段的注入率不大于0.4L/min時,繼續灌漿60min;或其注入率不大于1L/min時,繼續灌注90min。采用自下而上分段灌漿法時,繼續灌漿時間相應地減少為30min和60min。
3.10灌漿結束后,必須采用“機械壓漿封孔法”封孔,并有閉漿措施。封孔作業中,應認真記錄封孔情況。凡封孔不密實或發現有涌水處,監理工程師有權指令返工掃孔,重灌重封。
3.11承包人必須每月對灌漿材料的質量進行檢驗,包括水泥標號、細度和灌漿中所采用的砂及外加劑,并應及時將檢驗情況提交監理人審核。灌漿工程所采用的水泥品種,一般情況下應采用普通硅酸鹽或硅酸鹽大壩水泥,其品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1)帷幕和固結灌漿所用的水泥標號不應低于425號。對于壩基帷幕灌漿,當可灌性較差時,應通過灌漿試驗研究采用磨細水泥。
(2)所有灌漿用水泥必須符合質量標準,不得使用受潮結塊或過期的水泥。采用細水泥時,應嚴格防潮和縮短存放時間。
(3)水泥灌漿一般使用純水泥漿液,如需要摻入其他摻合物或外加劑時,必須事先報經監理工程師批準。
3.12帷幕灌漿漿液的濃度應由稀到濃,逐級變換。 帷幕灌漿漿液變換原則為:
3.12.1當某一比級漿液的注入量已達300L以上或灌漿時間已達1h而灌漿壓力和注入率均無改變或改變不顯著時,應改濃一級。
3.12.2當注入率大于30L/min時,可根據具體情況越級變濃。
3.12.3灌漿過程中,灌漿壓力或注入率突然改變較大,或當采用最大濃度漿液灌漿吸漿量很大而不見減少時,應立即查明原因,可選用下列措施處理:
(1)低壓、濃漿、限流、限量、間歇灌漿。
(2)漿液中摻加適量細砂或速凝劑。
(3)灌注穩定漿液或混合漿液。
該段經處理后仍應掃孔,重新按照技術要求進行灌漿直至結束。
3.12.4灌漿過程中如回漿變濃,宜換用相同水灰比的新漿進行灌注。若效果不明顯,延續灌注30min后,即可停止灌注
3.13在鉆孔與灌漿作業過程中,承包人必須認真作好原始記錄。原始記錄資料應真實、齊全、清晰、準確,嚴禁重抄或擦改,其內容應包括:鉆孔、沖洗、壓水、灌漿
以及必要的取巖芯和觀測記錄。監理工程師可對原始記錄隨時進行檢查。
3.14承包人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和技術規范規定,按報經批準的灌漿工程施工措施計劃進行灌漿工程的施工。若有違反現象,監理工程師將發出違規警告通知,情節嚴重者,將指令其停工整頓或返工處理,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合同責任。
3.15灌漿中,承包人可根據施工的實際情況,按合同要求或規范規定的數量布置檢查孔(其位置由設計或監理工程師發出通知指定),對已灌區域分塊進行質量檢查,檢查方法須報經監理人(處)批準。
承包人必須向監理人(處)提交灌漿工程原始記錄成果一覽表、地質柱狀圖、巖芯相關表等資料,以便于檢查孔的布設。
檢查孔的施工必須有監理工程師在場,按監理人(處)同意的時間進行,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或推遲施工。
3.16灌漿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應于次月5日前,向監理人報送當月的鉆孔與灌漿工程施工資料,其內容應包括:
⑴灌漿成果平面、剖面或展視圖。
⑵鉆孔孔斜情況及孔斜投影圖。
⑶取巖芯鉆孔的柱狀圖。
⑷灌漿孔透水率及單位注灰量頻率曲線和頻率累計曲線圖。
⑸帷幕灌漿工程檢查孔壓水試驗成果一覽表。
⑹灌漿材料及制漿質量檢驗成果表。
⑺單元工程質量檢驗統計表。
⑻灌漿工程實施進度。
⑼作業過程中的違規記錄。
⑽質量與安全事故及其處理記錄。
⑾其他必須報告情況。
四、完工質量控制
4.1帷幕灌漿結束必須打檢查孔進行壓水試驗,檢查灌漿質量。檢查孔應在下述部位布置:
(1)巖石破碎、斷層、大孔隙等地質條件復雜的部位。
(2)注入量大的孔段附近。
(3)鉆孔偏斜較大、灌漿情況不正常以及經分析資料認為對帷幕灌漿質量有影響的部位。
4.2帷幕灌漿檢查孔壓水試驗應在該部位灌漿結束14天后,采用自上現時下分段卡塞進行壓水試驗、試驗結束后,應按技術要求進行灌漿和封孔。試驗不合格者必須補灌,直至合格。
4.3每個單元灌漿工程施工結束后,承包人應依據國家和部門頒布的有關質量檢查評定標準進行質量評定,并填報《水泥灌漿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表》。
五、其它
5.1 每單元工程施工結束后,承建單位應及時進行單元工程質量檢查評定,并報監理工程師確認,作為評定相應分部工程質量等級的基礎。
5.2 本細則未列之其他施工技術要求、原材料品質和質量檢驗標準,按合同技術規范、有關施工技術規程規范和質量評定標準執行。
5.3 工程質量檢驗和單元工程開工(倉)簽證按《土建工程施工質量監理工作規程》有關要求執行。
5.4 已按設計要求完成,報經監理工程師質量檢驗合格,按合同規定應予以支付的工程量才予以計量支付。合同支付計量與量測,按合同文件規定和《土建工程合同支付監理工作規程》有關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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