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業務范圍
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漿及其標準
發布時間:2014-08-09
摘要:JC/T985—2005《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漿》行業標準已于2005年8月1日正式實施。介紹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漿材料在國內外的應用與發展情況,參照歐洲標準,對制定我國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漿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和標準制定的依據作了較詳細的闡述。關鍵詞:自流平砂漿;標準;地面;水泥基
0 引言
地面自流平砂漿是一種用于建筑物的新型地面材料,尤其適用于工業廠房與家庭裝修居室地面作墊平層。該材料具有流平性好、早期強度高、易于鋪設、施工速度快、工期短等特點,是一種具有承載與裝飾雙重功能,且發展前景看好的建材產品。
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法國、德國、意大利、瑞典、芬蘭等發達國家,相繼研究開發生產了地面用自流平砂漿,并得到了廣泛使用。產品類別包括水泥基、石膏基、菱鎂基、瀝青基與合成樹脂基等5種地面材料,但生產、使用面較廣的還是水泥基自流平砂漿。為了保證自流平砂漿產品的質量與工程的質量,歐洲標準化協會(CEN)已經制定與正在制定一系列關于地面材料及找平層的產品及其性能試驗方法。已經發布的有EN 13318—2000《找平材料與地面找平層的定義與術語》、EN 13409—2001《地面用自流平砂漿的試驗方法 初凝時間的測定》、EN 13813—2002《找平材料與地面找平層 找平材料的性能及要求》等歐洲標準;正在起草的有PrENl937《地面用自流平砂漿的試驗方法 標準攪拌程序》、《地面用自流平砂漿的試驗方法 抗折與抗壓強度的測定》、《地面用自流平砂漿的試驗方法 尺寸穩定性的測定》、PrEN l 2706《地面用自流平砂漿試驗方法 流動度的測定》等歐洲標準。同時,還制定了《作為工業與商業用磨損面層的聚合物改性水泥基地面材料技術規范與施工指南》,用于指導材料選用與設計施工與驗收。韓國對地面自流平砂漿也進行了研發、生產與應用,于2001年制定了KSF 4041∶2001《水泥基自流平砂漿》國家標準,用以規范韓國地面材料的生產與應用。
20世紀80年代,我國一些科研院所也開始了地面用自流平砂漿的研究、開發,但因受到原材料選擇的限制,產品性能不穩定,僅停留在試驗階段,未得到推廣使用。改革開放以來,國外產品進入我國,經建設、施工單位使用,由于其材料與施工性能俱佳,受到建筑界的青睞,得到了較大范圍的推廣使用。目前我國生產的自流平砂漿有:水泥基、合成樹脂基與石膏基共3類,但生產量與應用面較廣的還是水泥基自流平砂漿。由于這種新產品國內沒有統一的產品標準與試驗方法,僅有企業標準或產品說明書,技術指標不全,試驗方法不統一,企業標準又受地域性影響,妨礙了該產品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使用。因此,制定全國統一的行業標準,以保證地面自流平砂漿產品質量與穩步健康的發展,從而保證地面工程質量,促進其在更大范圍內的推廣使用。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JC/T 985—2005《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漿》行業標準已于2005年8月1日正式實施。本文對該標準制定的技術要求及依據進行介紹。
1 JC/T 985—2005的制定依據
(l)參照采用了EN138l3:2002《找平材料與地面找平層找平材料的性能及要求》,試驗方法采用了歐洲標準中相關的標準與我國現行的標準。
(2)總結了我國研發、生產與使用該產品的科研成果與實踐經驗。
(3)采集了國內企業生產的產品,并進行較大量的試驗驗證。
在國外標準中,選擇參照采用歐洲標準的原因是:
①國際標準(ISO)相當部分是采用歐洲標準,我國采用歐洲標準便于將來與國際標準接軌;
②歐洲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與試驗方法與使用要求比較符合我國情況,可以更好地滿足用戶需要;
③我國大多數自流平砂漿生產線,采用的是從歐洲引進的技術與生產工藝。采用歐洲標準,在技術要求與試驗方法上具有可比性,有利于產品進出口,消除“技術壁壘”。
2 對JC/T985—2005的說明
2.l 標準名稱
歐洲標準根據材料分為5類,我國目前生產的有水泥基、合成樹脂基與石膏基3類。本標準制定的是“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漿”,不適用于另外2類產品。合成樹脂基與石膏基自流平砂漿應另制定產品標準。
2.2 范圍
本標準未規定材料應用環境的限制,但標準中規定的技術要求主要是應用于室內作地面材料。目前,水泥基自流平砂漿主要用于室內作地面材料。如用于室外,根據使用環境的要求,還應考慮增加材料抗凍融、抗滑性以及日曬雨淋干濕交替引起的體積變化、空氣中二氧化碳對水泥基材料的碳化等性能的測定。
材料除了要滿足地面承載能力與裝飾功能外,不應帶有有害物質,防止其使用過程中外逸,污染環境,危害人體、生物的健康與生命,這是從近幾年來裝飾裝修材料對室內環境造成的污染給人們敲響的警鐘。因此本標準在“范圍”內作了原則性規定:“本標準包括的產品不應對人體、生物和環境造成有害的影響,涉及與使用有關的安全與環保問題應符合我國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2.3 分類和標記
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漿(代號CSLM)按其組成分為2大類:
單組分(代號S):由工廠預制的包括水泥基膠凝材料、細骨料和填料以及添加劑等原料拌合而成的單組分產品,使用時按生產商的使用說明加水攪拌均勻后使用。
雙組分(代號D):由工廠預制的包括由水泥基膠凝材料、細骨料、填料以及其它添加劑和聚合物乳液等組成的雙組分材料,使用時按生產商的使用說明將2個組分攪拌均勻后使用。
單組分與雙組分水泥基自流平砂漿定義中均強調了“由工廠預制”,也就是本標準適用的產品均是工廠生產的商品砂漿,是由工廠生產,供給建設、施工單位在工地加水,或雙組分拌合后即可使用的材料。而不適用于建設或施工單位現場配制的上述材料。
根據我國目前的生產與應用情況,也考慮到今后的發展,標準中將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漿按其抗壓強度等級分為:C16、C20、C25、C30、C35、C40;按其抗折強度等級分為M、F6、F7、F10。生產企業可根據用戶要求,將抗壓與杭折強度等級組合,生產各個強度等級不同的產品,以滿足地面工程不同的使用要求。
產品標記按照:產品名稱、組分、強度等級、標準號順序排列。例示:單組分抗壓強度等級為C20、抗折強度等級為F7的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漿標記為:
CSLM SC20 F7 IC/T 985-—2005
2.4 要求
外觀:
單組分產品外觀應均勻、無結塊。
雙組分產品液料組分經攪拌后應呈均勻狀態;粉料組分應均勻、無結塊。
產品物理力學性能應符合表1要求。
注:(1)用戶若有特殊要求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2)適用于有耐磨要求的地面。
表2列出了歐洲標準EN 13813中水泥基自流平砂漿性能的測試項目。
注:(1)找平材料基為水泥基; (2)代號N:標準規定項目; —:無關; 0:在與產品性能有關時,可作為選擇性項目; a:僅適用于用于耐磨損表面的找平材料。
歐洲標準中將測試項目分為4類:標準規定的必選項目;與產品性能有關的選擇性項目;無關項目;作耐磨地面時應測定材料的耐磨性與抗沖擊性。材料耐磨性提供了3種可選擇的測性方法,因為歐洲地域廣闊,各國可以根據本國的國情選用一種適合的材料耐磨性試驗方法。能統一的盡量統一,不能統一的不強求統一,“求同存異”,既堅持原則性,又有靈活性,這可能是歐洲自流平砂漿標準的一個特點。
表3列出了韓國標準KSF 4041水泥基自流平砂漿性能的測試項目與技術指標。該標準將產品分為“通用”與“專用”2類。
KSF 4041標準僅適用于韓國本土,產品就比較單一,其通用的產品指標稍低,不作抗折強度與耐磨性試驗;而專用的產品指標稍高,需進行抗折強度與耐磨性試驗。
JC/T 985—2005《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漿》參照歐洲標準EN 13813,結合我國國情規定了性能測試項目及其技術指標(見表2)。其中流動度的測試,規定測定“初始流動度”與“20 min流動度”。如用戶有特殊需要,要求測試其它時間段的流動度,可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耐磨性僅適用于有耐磨要求的地面,一般作地面墊層材料時不用測定。
EN 13813標準中抗壓強度與抗折強度等級見表4。
表4 EN 13813中的抗壓、抗折強度等級
歐洲標準適用于參加歐洲標準化協會的所有歐共體國家。因此,在產品上考慮了不同國家的不同國情、不同用途,按抗壓與抗折強度等級提出了一個系列,供歐共體各國選擇。經試驗驗證后統計,我國生產的水泥基自流平砂漿其抗壓強度等級在C16~C40,抗折強度等級在F4~F10。因此,在JC/T 985中我國水泥基自流平砂漿的抗壓強度與抗折強度等級有選擇地選用了歐洲標準中部分系列產品,作出了規定、見表5。
表5 JC/T 985中的抗壓、抗折強度等級
在EN 13813中拉伸粘結強度分為B0.2、B0.5、B1.0、B1.5、B2.0共5個等級,本標準抗壓與抗折強度等級只選擇了部分系列.因此,標準中拉伸粘結強度只規定了1個指標,應不小于l.0 MPa。歐洲、韓國標準均規定了產品的凝結時間。根據我國國情,為了有利于控制產品出廠,本標準未將凝結時間列入標準,而以24h抗壓與抗折強度指標予以代替。
2.5 試驗方法
自流平砂漿的制備參照PrEN 1937《地面用自流平砂漿的試驗方法 標準攪拌程序》,但砂漿攪拌機采用JC/T681行星式水泥膠砂攪拌機,該攪拌機也采用國際標準制作。
流動度、拉伸粘結強度采用歐洲標準試驗方法。耐磨性采用GB/T1768《漆膜耐磨性試驗方法》。尺寸變化率參照采用JGJ 70《建筑砂漿性能試驗方法》,以成型后24h作為初始長度,測定其28 d的尺寸變化率。抗沖擊性參照并采用了GB/T 3810.5—1999《陶瓷磚試驗方法第5部分:用測恢復系數確定磚的抗沖擊性》,但落錘的形狀與尺寸參照ENIS06272:1994《抗沖擊性能測定——下落重物法》。抗折與抗壓強度采用了GB/T 17671《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ISO法)(idt 150 679:1989)》。
2.6 檢驗規則
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型式檢驗包括第5章技術要求的所有項目。正常生產條件下,每半年至少進行l次。型式檢驗不合格產品不能生產,應停產整頓直至型式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為止。出廠檢驗項目包括:外觀、流動度、抗壓、抗折強度(24 h、28 d)。出廠檢驗是在型式檢驗合格的基礎上進行的,出廠檢驗結果符合標準要求產品才能出廠,如未進行型式檢驗或型式檢驗不合格,即使出廠檢驗合格,其檢驗結果也是無效的。
批量:根據目前企業的生產規模與質量管理水平,同一類別、同一強度等級的100 t產品為一批,不足l 00 t的亦可按一批計。生產企業如生產規模大而產品質量水平穩定,則批量可以大一些;如企業生產規模小而產品質量波動大,則批量應小一些,這樣檢驗成本可能高一些,但承擔的質量風險就小一些。
2.7 貯存
在正常貯存、運輸條件下,貯存期自生產日起為6個月。也就是說,產品在6個月內,貯存、運輸均按標準要求執行,產品各項技術要求均應符合標準性能。不然,生產企業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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