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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工程提倡實行防水保證期制度
發布時間:2014-08-09
日前,溫州市出臺《溫州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要求“住宅屋面防水工程及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年限不低于8年”。這與現行的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的“屋面防水最低保修期規定為5年”相比,又走遠了一步。然而,這還遠遠不夠。從5年到8年,這只是一個量變,與此前行業有識之士一直提倡的“從防水保修期到保證期”相比,還缺少質的變化。國家現在實行防水5年保修制度,意思是建筑工程在竣工后5年內發生滲漏,應由施工單位免費修補。表面上看,這對防水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有一定要求,而實際上,5年之內什么時間漏,每年漏幾次都沒有限制,等于滲漏合法化,因為“保修不是保證不漏”。實行防水保修期,不但沒有提高防水質量,反而降低了防水質量,使滲漏現象得以合理化,也大大擴展了劣質防水材料的使用市場。這也能夠解釋為什么會出現目前“我國房屋整體滲漏率高達60%以上”,有的建筑工程“建成當年就漏或完工即漏”的現象了。
行業專家提倡的防水保證期指的是什么呢?防水保證期是指防水工程竣工后,在國家規定的年限內不得滲漏,如果發生滲漏,由保證方負全責。防水質量保證期制度就是建設單位把防水設計、選擇材料、防水施工三者合一,由防水公司一家承擔。如果發生滲漏,承包商無可推諉,承擔修補和賠償一切因滲漏造成的損失。這是徹底杜絕設計單位、材料廠家、施工公司三家扯皮現象的一種施工制度安排。
目前歐美發達國家都實行防水質量保證期制度。美國在未實行保證期之前,房屋滲漏率達50%左右,后來實行保證期,滲漏率降至0.3%,可見防水工程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作用是非常大的。
令人遺憾的是,這么好的一種質量保證期制度卻在我國沒有實行。這既有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國防水工程只是土建中的一個分包工程,沒有獨立承包權),又有執行方面的因素(目前還沒有哪家保險公司開設防水工程保險業務)。不過,近日筆者得知,目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單位正在醞釀進行《住宅房屋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的試點工作,住宅房屋工程質量是主險,防水作為其中的一個附加險。如果這個試點工作能夠成功并全面推開,那么離我國防水保證期制度的實施就為時不遠了。
當前防水工程滲漏率居高不下的行業現象及國家防水規范明確規定的防水等級耐用年限要求,都要求我們認真反思5年保修期制度造成防水行業發展混亂、惡性競爭的弊端,它使防水這一專業程度要求很高的行業從業者爭相舍本逐末,追求眼前利益,放棄了行業發展和提升,自甘墮落成小作坊式的手工業階層。是到正本清源、采用防水工程質量保證期制度以真正貫徹國家防水規范耐用年限要求精神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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