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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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汛墻加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2)
發布時間:2014-08-09
第三章 工程計劃、資金、材料的管理及統計第十九條 各分建設單位應在每年九月底以前根據防汛墻工程建設總進度要求,編制下一年度防汛墻工程建設計劃(包括拆遷數量和主要建設材料用量)和預備項目計劃報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計劃應依據業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
險工段的防汛墻工程在報經市防汛指揮部確認后應優先安排建設。
第二十條 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負責匯總各分建設單位上報的建設計劃,在會同市防汛指揮部作必要的調整后,報送市計劃委員會和水利部。經市、部計劃部門批準,并在落實年度建設資金、主要建設材料供應指標和拆遷用房指標的基礎上,由市防汛指揮部下達年度建設計劃。
第二十一條 年度計劃一經下達,各級建設單位都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因故需調整計劃的,須按計劃管理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建設資金無論為何種來源,在防汛墻工程建設中都必須限定在使其達到千年一遇防御標準的相關工程措施上,任何單位都不得借機擴大建設內容、擴大拆遷范圍和提高工程標準。
業主單位需要結合防汛墻工程建設進行技術改造的,應按有關規定單獨申請批準立項,其建設資金與材料應與防汛墻工程嚴格分列。
第二十三條 屬于自籌建設資金的防汛墻工程,分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計劃的安排,督促和幫助業主單位認真籌措并落實建設資金。
第二十四條 屬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負責建設的防汛墻工程及支流水閘加固工程的建設資金,在年度計劃下達后,由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根據核定的項目工程造價分三次撥付:年度計劃下達后撥付百分之三十;在收到批準開工報告抄件后再撥付百分之三十;在收到工程驗工月報累計工作量達到百分之六十時,全部付完。
第二十五條 本市事業單位、駐滬部隊的防汛墻工程和不屬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分管的公用岸段的防汛墻工程,其建設資金按以下辦法核撥:
(一)事業單位岸段和公用岸段的拆遷費用,由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審核撥付;駐滬部隊的拆遷費用由部隊自行解決。
(二)施工范圍內的“三通一平”和障礙物清除,如由業主單位自己進行的,可根據施工圖設計審查意見中有關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提請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核撥;如納入施工招標或委托范圍的,并入施工承包合同總價。
(三)工程開工報告批準后,由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根據施工承包合同總價先撥付百分之三十~五十的工程預付款,其余的根據工程驗工月報并適當考慮部分沖抵預付款撥付,竣工前撥付至百分之九十五為止,余百分之五在竣工決算時結清。
第二十六條 本市建設銀行應加強對防汛墻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的監督。工程竣工決算送建設銀行審查后方可進行財務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分建設單位(或業主單位)應根據下達的年度計劃所安排的建設進度和經審批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三大材料(鋼材、水泥、木材)的逐月、逐季用量計劃報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根據物資部門下撥的材料指標,按各項工程的實際進展情況和備料因素統一平衡后下達供應指標。由各分建設單位(或業主單位)自行采購,或將指標委托物資供應站直接向施工單位供應實物。
第二十八條 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下達的計劃供應指標屬定額補貼性質,不足部分由業主單位自籌解決。其材料差價,根據不同的建設資金渠道,按上海市建設工程定額管理站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各業主單位應按月向分建設單位報送以下報表:
(一)財務撥款月報;
(二)更新改造項目完成情況月報;
(三)工程施工情況月報;
(四)重點建設項目建設情況月、季報。
分建設單位匯總本系統報表后,應于當月二十八日前報送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再匯總,并由其于下月五日前報送市統計局、市計劃委員會、建設銀行市分行及太湖流域管理局。
項目建設的年報由各業主單位、分建設單位報送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由其匯總上報。
第四章 施工質量的檢查、監督和渡汛安全保障
第三十條 防汛墻工程施工質量的檢查和監督,除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和上海港務局可沿用市政工程和港務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有關規定外,其它部門均執行《上海市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查辦法(試行)》、《上海市水利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試行)》和《上海市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上海市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是防汛墻工程施工質量的監督機構。防汛墻工程建設進入招標階段時,各業主單位應即向該站申請質量監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港務局所轄防汛墻工程可委托各自的質量監督站實行質量監督。
第三十二條 各分建設單位必須對其所轄防汛墻工程的質量負責。每個開工項目均應指定歸口管理部門并落實專人負責施工質量的檢查。各業主單位應明確工程項目負責人,具體代表業主單位對工程建設的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負責人對施工質量負完全、直接責任。各施工單位必須強化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測工作,推行全面質量管理,確保施工質量。
第三十三條 嚴格執行重大質量事故報告制度。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時,業主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后二十四小時內上報質量監督站和上級有關部門。分建設單位應根據《上海市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查辦法(試行)》或市政、港務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檢查與研究處理意見,并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嚴肅處理。
第三十四條 根據市防汛工作責任分工,分建設單位應對在建工程的防汛安全負責,督促下屬業主單位具體落實渡汛措施,包括責成施工單位按設計圖紙構筑好渡汛設施、落實防汛值班人員和搶險力量與物資等,確保在建工程的防汛安全。
第五章 工程驗收及檔案管理
第三十五條 防汛墻工程均應進行驗收。驗收工作和所需竣工資料的種類與要求,按《上海市水利建設工程驗收辦法(試行)》辦理。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港務局分管的防汛墻工程的驗收,可按各自的驗收辦法進行。
第三十六條 防汛墻工程驗收一般分為隱蔽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
隱蔽工程驗收由業主單位組織設計單位、質量監督站和施工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由分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單位、質量監督站、施工單位、接管單位、市及區防汛指揮部、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及建設銀行等單位進行。對因施工而產生航道清障問題的防汛墻工程,竣工驗收還應邀請航道管理部門參加。
第三十七條 防汛墻加固工程不論由哪個單位組織實施,均需將竣工圖及有關檔案資料送交市防汛指揮部、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市城建檔案館及工程所在區防汛指揮部各一份。
第三十八條 各勘測、設計單位,各施工單位和業主單位都必須按國家檔案局、國家計委制定的《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暫行規定》,切實做好防汛墻工程建設技術檔案管理工作。各分建設單位對所轄工程項目技術檔案的完整與準確負督促檢查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長江口開發整治局負責解釋。本市過去有關防汛墻工程建設管理的文件如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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