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業務范圍
教育部抗震加固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14-08-09
一、總則1.抗震加固工作關系到各項建設事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為了確保抗震加固質量,提高抗震加固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2.抗震加固工作必須遵守下列程序:
(1)抗震鑒定; (2)加固設計;
(3)設計文件審批; (4)工程施工; (5)竣工驗收。
二、抗震鑒定
3.凡地震基本烈度在七度及七度以上地區的部屬單位,都要根據現行抗震鑒定標準,對本單位未作抗震設防或未按現在規定烈度設防的原有建筑、構筑物進行抗震鑒定。鑒定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內容可參照抗震設計規范執行。抗震鑒定工作原則上應由原設計單位負責。一般工程也可以由加固單位自己組織進行。
4.經鑒定需要加固的工程,應列入各單位抗震防災規劃及年度計劃;未經抗震鑒定的工程不得列入年度加固計劃。
5.鑒定時應先對工程的場地、設計、施工與現場進行全面了解,然后再分別進行鑒定,并填寫抗震鑒定記錄表(見附表一)。記錄表應有鑒定人和審查人簽字。
三、抗震加固設計
6.抗震加固設計原則上由原設計單位承擔,一般工程也可由各單位自行承擔或委托其他設計單位承擔。
7.抗震加固設計必須以抗震鑒定記錄表為依據,遵守現行抗震設計規范,做到因地制宜,符合標準,經濟合理,方便施工,照顧使用。臨街建筑的抗震設計,要遵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注意立面處理。
8.設計文件應包括:鑒定記錄表、技術說明書、施工圖、計算書、工程概算等內容。所有文件都應由有關人員簽字負責。
9.加固施工前,設計單位應向加固單位和施工單位做好技術交底。施工期間設計單位還應配合施工單位處理施工中的問題。
四、設計文件審批
10.設計文件的審查批準工作,一般工程由加固單位負責,或就近送請有經驗的結構工程師審查,對無設計執照單位或個人進行的加固設計,應嚴格把好質量關。重要工程(如圖書館、大型教學樓、實驗樓等)的設計文件,要抄報教育部抗震辦公室備案。加固設計未經審批的工程一律不準施工。
11.加固設計審批的重點是:抗震鑒定意見是否正確,設計數據是否可靠,設計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和工程實際情況,設計方案是否經濟合理便于施工,概算有無錯誤,臨街建筑是否影響市容美觀。
設計單位應根據審批意見負責修改設計。
五、工程施工
12.承擔抗震加固工程的施工單位須具有縣以上建委準許施工的證明。如組織本單位職工進行施工也應先報經當地建委批準。
13.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圖施工,不得任意改變。變更設計須有設計單位的通知書。重要工程的設計變更需經原負責審查的有經驗的結構工程師同意。
14.抗震加固工程要堅持質量第一。施工單位必須配備稱職的技術管理員和質量檢驗員及一定數量的熟練工人,建立健全嚴格的質量管理制度,遵照現行有關施工驗收規范施工。出現質量事故,一定要查明原因嚴肅處理。
15.加固工程所用原材料和半成品均應按照現行規范進行檢驗,并保留檢驗記錄。
16.隱蔽工程在覆蓋前,應由質量檢驗員及加固單位代表共同參加驗收,做好記錄。驗收合格才能繼續施工。主要隱蔽工程是:鋼筋混凝土構件中的鋼筋、錨桿、膨脹螺栓等;磚砌體中的配筋,基礎工程的外形尺寸和地基處理情況等。
17.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完整的加固工程施工技術檔案,完工后交加固單位保存。技術檔案主要包含:抗震鑒定記錄表,施工圖,設計變更通知書,會議紀要,材料、構件試驗、檢驗報告,材料代換、新工藝、新技術施工記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質量檢查記錄及事故處理記錄等。
18.施工單位要確保施工質量,并積極采用先進施工機具和方法,降低造價,提高效率。
19.加固單位必須有專人對新用材料、構件和施工質量進行檢查、監督。發現材料、構件和施工質量不合要求時,應采取措施進行更換、返工、補修,直至停工追查責任及賠償經濟損失。
六、竣工驗收
20.竣工驗收是保證加固質量的重要環節,所有抗震加固工作施工完畢后,都要認真進行驗收。
21.單個工程及一般項目的驗收由加固單位組織施工、設計單位進行。重要項目的驗收工作由部抗辦或委托有關單位組織進行。
22.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是:完成了加固施工,系統地整理了第17條中所列的各種技術資料,編好了施工決算。
23.驗收標準應以國家現行抗震鑒定標準、抗震設計規范及批準的加固設計和有關施工驗收規范為依據。
24.驗收的主要內容是:聽取加固情況介紹,檢查有關資料,查看現場,進行核對。凡不符合抗震質量要求的工程應提出解決辦法,限期解決,驗收合格,要填寫抗震加固工程驗收表(見附表二),作為技術檔案一并歸檔。
七、加固經費和材料的管理
25.加固經費,一是由學校自籌,二是由國家補助,自籌資金可以從折舊基金、大修理費、房租及預算外收入中盡可能安排。
26.已列入加固計劃的經費,無論其來源如何均應專款專用,不許挪用。不能用加固費安排基建項目、維修現有房屋、擴大建筑面積、搭設防震棚或翻修、重建震毀房屋、開支抗震人員的工資、福利費、會議費、行政辦公費等。1978年以后新建的工程均應進行抗震設防,原則上不能再用抗震加固費去加固這些工程。
27.各單位主管抗震經費的財務部門和抗震辦公室,要加強對抗震加固費使用情況的監督,凡不合上述規定的,可拒絕撥款。有挪用抗震加固費的要限期追回,情節嚴重的要給以必要的處分。
28.抗震加固所需材料由我部根據國家分配指標統一安排下達各單位,不足部分由各單位自行解決。
八、抗震加固計劃管理
29.抗震加固工作是一項應急措施,各單位應本著積極的態度和量力而行的精神,對需要加固的工程,根據輕重緩急編制抗震加固長遠規劃,經過批準后,作為各單位編制抗震加固年度計劃的依據。
30.凡有抗震任務的部屬重點院校均為我部抗震加固的重點單位。學校在抗震計劃中應優先安排重點工程。例如:人口密集的學生宿舍、教工住宅、幼兒園、重點科研、教學樓、圖書館以及變電室、電話交換臺、醫院、鍋爐房、危險品庫房、水塔、煙囪等公用設施和可能產生次生災害的工程。
對于總體規劃中準備拆除的建筑、沒有加固價值的房屋及危房、一般倉庫及臨時性建筑等均不必加固。位于七度區的一、二層和八度區的一層住宅,可暫緩加固。這類建筑,在有強震預報時,應從防震措施上保障人員安全。
31.經過批準下達的年度計劃,各單位應積極組織實施,爭取超額完成。計劃不得任意更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變計劃,應及時報部備案。
32.各單位要按照我部規定,準確及時報送季度、年度統計報表和季度用款計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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