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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漏水拒鄰居進屋修
發布時間:2014-08-09
樓上住戶被樓下鄰居以“相鄰權”受侵害為由起訴,昨達成和解 晶報訊(記者王鸝鳴)羅湖區文錦路邊某小區的香港籍業主,因為不允許樓下鄰居進入自家來維修漏水地板,被樓下鄰居以“相鄰權”受侵犯為由起訴。羅湖法院昨日開庭審理了這一案件,最后雙方達成和解。
被告稱責任在開發商
原告律師在法庭上稱,原告許先生在2005年入住文錦路邊某小區1007房,入住后不久,發現衛生間天花板上總是有水滴下來,幾次請人維修,都沒有徹底解決問題。專業人士認為,可能是因為樓上地板防水做得不夠,導致水從樓下天花板滲出,建議打開樓上的地板,給地板再做一次防水,才可以保證樓下天花板不再漏水。于是許先生上樓找鄰居協商,但是鄰居提出,不可以進入自己的私人住宅,如果要進入維修,就要支付3000元給她。而許先生認為,樓上鄰居要求的3000元費用原由不明,難以接受,但是他可以保證進入鄰居家施工的工期為三天,完工后將鄰居的房間恢復原樣。此后許先生再去敲鄰居的門,均無人應答。小區物業管理處也多次幫助許先生與鄰居協商,但是均無結果。事情拖了1年多,許先生家中洗手間一直滴水,無奈的他只好將鄰居告上法庭。
許先生的律師認為,1107房業主的地板防水不夠,影響樓下鄰居的正常生活,但1107房業主又拒絕配合維修,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物權法》草案中有關“相鄰權”的規定,侵犯了許先生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賠償。
1107房業主沒有請辯護律師,她本人對法庭解釋,自2005年她入住該小區后,就從來沒有裝修過洗手間,洗手間地板防水做得不足,不屬于她的責任,而是開發商的責任。
法院建議協商解決
審判長認為,1107房洗手間地板漏水,假設確屬開發商責任,那1107房業主應該與開發商協調處理,處理不了,也可以起訴開發商。而現在的事實是,1107房漏水,影響了樓下鄰居的生活,該業主的相鄰權受到侵犯,1107房業主有義務做好自己物業范圍內地板的防水工作,以免影響他人生活。
審判長建議,原告被告雙方既然是鄰居,那最好還是協商解決這個問題,這樣不傷和氣,訴訟成本也最小。既然許先生不需要1107房業主出錢自己維修,還承諾將1107房洗手間恢復原狀,那么1107房業主需要做的就只是打開自己的門,給樓下鄰居維修提供便利,建議1107房業主接受這個條件。
最后雙方在庭上達成和解。被告承諾于7月15日開門前配合原告維修。
□名詞解釋
相鄰權
原告律師解釋,相鄰權是指相鄰各方對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基于法律規定而派生地享有在他人不動產上的權利。如享有在他人不動產上的通行權、用水排水權、采光權等。簡單地講,比如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從事高空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險作業時,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對鄰人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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